01
我看過一篇文章,通篇討論了一個話題,「我想談一段能和平分手的戀愛」。
這個觀點很新穎,我想了一下也覺得有點道理——
有調查數據說,80後年輕人結婚前平均戀愛次數是3.27次,90後和00後可能談得更多,有三五個前任都很正常。
這就意味著,「分手」在戀愛中是個大概率事件,至少比「走到結婚」的概率要大。
談戀愛的時候適當考慮一下分手,沒什麼問題。
而通常我們的定義中,一個願意和平分手,不糾纏不撕逼的戀人,往往意味著人品過關,性格溫和,大方不計較,處事情商高等等。
至於分手之後,有的人可能失去聯繫,就變成一段逐漸褪色淡忘的回憶,也有些人可以接受和前任做朋友,還能彼此慷慨祝福對方的新戀情。
一段感情,從開始到結束都很體面,聽起來挺棒的。
按照我寫文章的習慣,下一步就應該是,那麼,如何判斷你的伴侶是一個有涵養,幾時走不到最後也能和平分手的人?
或者,如何在分手的時候,把彼此的傷害降到最低,儘量完成一次「和平分手」?
我突然發現,這個思路是有問題的。
如果「和平分手」的標準是沒鬧出人身傷害事故,沒互相造謠爆裸照,那其實沒什麼說的,絕大部分人的絕大多數分手都算和平,分個手就要上社會新聞的,多少精神狀態都有點問題。
但是,如果和平分手的標準是前面提到的「不吵不鬧不糾纏」,就是另一回事了。
02
人品好性格好的人就一定能和平分手嗎?
說實話,我覺得我自己算是個挺溫和,不喜歡跟別人衝突的人,我也分過手,但我承認,並不是每一次都和平。
我遇到過有那麼幾次,分手的時候情緒非常激動,之後還忍不住想聯繫對方,更年輕幼稚的時候,跑到人家樓下求複合的事情也做過。
有一次印象比較深的是,當時的女朋友突然玩消失,連著三四天無緣無故不回消息不接電話,我和她異地戀,特別擔心,買了機票飛到她的城市,去她公司樓下等。
然後看到另一個男的開車送她上班,兩個人還在車裡接了個吻。
實不相瞞,那天我差點和那男的打起來,和女生也互相撂了不少狠話,鬧得很難堪,跟「和平」八竿子打不著。
可能你會覺得,這是女生冷暴力+出軌了,她沒把和我的分手處理好,如果她坦誠地跟我溝通,就不至於這樣。
也不一定。
我自己也主動分過手,我一向的原則是哪怕不喜歡了,也要儘可能把傷害降到最低,至少每次分手,我從不說任何刺激對方的話,也從來沒有因為「我劈腿被發現」這樣的原因背棄過誰。
但我同樣遇到過好幾個不願意跟我和平分手的女生,比較誇張的會跑到我常去的社交論壇上,指名道姓罵我渣男……
回想起這些,就覺得和平分手這事兒真是個玄學。
它似乎和人品,和技巧都有關聯,但也似乎都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03
直到我看到一條微博,說什麼樣的人才能做到和平分手——
雙方都是商人,忙於賺錢,沒空撕逼;
雙方都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可能還是公眾人物,得在乎形象;
雙方彼此都沒有一絲絲感情了,想到能離開對方,就激動得恨不得放禮花慶祝;
雙方都擅長談判,能開出讓兩個人都滿意的條件,或者有第三方給出了雙方都無法拒絕的誘惑,比如某些小說裡的「給你一百萬,離開我兒子」……
總之有個共性是,在他們眼裡,戀愛也好,結婚也好,都只是一段關係,是可以因為各種原因結束的,和同事關係沒什麼兩樣。
至於愛不愛的,在他們眼裡就沒那麼重要,甚至必要的時候,「感情」還可以拿來做交易。
那反過來說,什麼情況下我們沒辦法和平分手?就是忍不住想要再試試看,再爭取一下,實在無法挽回的時候,心有不甘,忍不住要說幾句狠話洩洩憤?
當這段戀愛不僅停留於一段關係,而是重要到成了我們生命的一部分時。
當我們堅信,我真的不能沒有這個人,也真的無法承受ta給我帶來的傷害時。
這種情緒,可能是源於被分手的一方曾經付出了太多的沉沒成本,包括花掉的錢,時間,精力,或者為了另一方做出了各種重大的人生改變,以至於認為自己無法承受失戀所造成的一系列「損失」。
也可能就是單純的,特別愛ta。
我曾經差點為了劈腿的女朋友打架,是因為直到那一刻我還懷抱著一點點希望,要是能把那個男的趕走,說不定我和她還能重新開始。
而那個分手之後罵我渣男的女生,她在乎的也不是我用什麼樣的語氣和方式提了分手,她恨的,只是我離開她的決定,傷害了她對這段感情的期待。
04
這個世界上沒有真正的「和平分手」。
除了從一開始就彼此約好玩玩就算了的關係,正常的兩個人談戀愛都是為了更長久地相伴,而分手,不管方式多麼婉轉溫和,最終的結果都指向分離。
這本來就是背道而馳的兩件事。
所以被分手的那一方,必然會面臨期待落空,面臨「被拒絕」,「被丟下」的沮喪和難過。
很多情感博主——包括曾經的我在內——會用各種好聽的詞彙來粉飾「分手」,說它也可以是一種改變,一種成長,一種互相的成全。
但越來越少地有人能坦白地承認,分手就是傷害。即使再瀟灑再成熟的人,被真心喜歡的人提分手,依然是受傷的。
在一起的時候越傾其所有地愛過和付出過,傷害就必然越大,也就越必然難以做到真正的「心態和平」。
這種內心的巨大創傷,總需要一種方式宣洩出來,最初,也最情緒化的那個階段,要麼攻擊前任,要麼自我攻擊。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既然已經承受了被分手的傷害,也沒必要再加倍傷害自己了——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表達一下對前任的指責,讓自己心裡好受一點,不算什麼錯,說不定還有助於更快走出來。
直到有一天可能我們會發覺,沒必要再記恨和攻擊前任了,因為ta不值得我再耗費哪怕一點心力。
這一步,才實現了真正的「和平分手」,愛恨終於兩清。
幾年前大街小巷都播放著一句歌詞說分手應該體面,但我現在認同,分手也可以不體面。
因為愛本身,就不是一件講體面的事情。
只不過,最後我還是多說一句。
注意前面的限定詞,想要指責攻擊前任,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
就像我之前寫到的那樣,我們一時半會兒難以做到真正的和平分手,並不是因為我們真的和ta恩斷義絕,徹底不愛了。
反而是因為我們確實深愛過這個人,甚至可能還在愛。
出於愛而做的事情,就不要扭曲成恨——這才關乎人品,修養和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