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記者從青島交警獲悉,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0年第11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4人被終生禁駕。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集中在3-9年,有3人因酒後肇事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1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並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後,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後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酒後駕車撞人還要妻子來頂包
2020年1月10日21時54分許,青島西海岸新區男子夏某兵駕駛小型轎車沿黃島區泊裡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與順行在前的邢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致邢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夏某兵由於害怕企圖讓妻子頂替。
事發後,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迅速開展調查,通過線索斷定了系冒名頂替,最終,夏某兵承認自己才是肇事司機。
經檢驗,夏某兵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7mg/100ml。經勘查認定,夏某兵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醉酒後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20年12月,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夏某兵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駕車撞人逃之夭夭 次日向警方自首
2019年12月25日20時40分許,青島西海岸新區男子莊某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王臺街道南北瀝青路由南向北行駛,與順行在前的許某如駕駛的電動二輪車尾隨相撞,致許某如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後,莊某同由於害怕處罰逃離現場。
事發後,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迅速開展調查,通過線索鎖定了肇事車輛和司機,次日,莊某同迫於壓力在家人的勸說下投案自首。
經調查,莊某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2月,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莊某同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附:青島市2020年第11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