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提前離校遊泳溺亡 家屬質疑校方管理不善

2020-12-17 人民網

原標題:13歲男生提前離校遊泳溺亡

  13歲的李波於10時33分離開學校,中午12時許在碼頭遊泳溺亡。外婆聽到消息後,悲傷過度腦出血身亡。一連失去兩個至親,讓李波的單身母親吳麗悲慟不已。吳麗得知兒子當天提前離校,質疑校方管理不善,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學生提前離校溺亡,家屬狀告學校

  13歲的李波是東方市教育局四更中心學校(以下簡稱四更學校)的學生。2014年10月10日上午,李波於10時33分54秒離開學校,回家後邀請同學一起去旦場碼頭遊泳。過程中,李波不慎溺水,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天,李波年邁的外婆得知噩耗,不幸腦出血身亡。

  據了解,李波未滿2歲時,父親就離家出走,他由母親撫養長大,和外婆感情很好。一天之內連續失去兩個至親,李波的母親吳麗悲慟不已,「我真的不知道以後該怎麼活……」

  李波溺亡次日,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給了3000元,用於李波的喪葬費。事後,吳麗得知兒子出事當天是在還沒放學的情況下提前離校,而老師不加監管,門衛不加制止,兒子離校後也沒人及時通知她,導致意外,因此她認為校方在管理和教育方面存在問題。2015年7月8日,吳麗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四更學校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69646.50元(死亡賠償金166860元、喪葬費2278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一審法院判定校方承擔10%的責任

  東方市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李波2014年10月10日上午提前於10時33分54秒離開學校,回家後邀約同學一起到旦場碼頭遊泳,不慎溺水,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李波上課期間離開學校,校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有一定過錯。同時,13歲的李波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知下河遊泳有溺亡的危險,也有過錯。本案中,李波離開學校回家後,邀約同學一起到河裡遊泳,屬故意行為,也是造成其溺亡的直接原因,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吳麗的訴訟請求,一審不予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吳麗應承擔90%的責任,學校承擔10%的責任為宜。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四更學校賠償李波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3964.6元。

  一審宣判後,四更學校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校方稱,2014年10月10日上午放學時間為10時40分,而學校的監控設備是東方市教育局於2013年統一安裝的,時間沒有調整校正,顯示時間與北京時間存在誤差。監控錄像上可以看到,李波走出校門時,已有成群學生離校,是正常放學。一審法院僅憑6分6秒的時間誤差就斷定李波提前離校與事實不符。校方認為,李波溺亡的時間大約是中午12時,在學校管理職責之外,希望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對此,吳麗辯稱,10月10日上午最後一節課,因老師請假無人上課,導致李波於10時33分離開學校,學校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其次,事故發生後,學校老師到達現場,但並未第一時間通知家長。

  二審改判學校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學校對於李波的溺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期間,即學生是在學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脫離了學校的管理,學校不再對學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波邀約同學遊泳是在放學期間,並且發生事故的地點不在校內,一審判決由四更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未成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教育關係,如果將學生放學後在外發生的意外事故定為學校的監護責任,對學校是不公平的。即使李波提前幾分鐘放學離開學校,其離校後回到家中已是正常放學時間,學校對學生回家後在校外自行組織的活動無法防範,不能因此認定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東方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吳麗的其他訴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責編:吳佔桂、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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