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1月27日訊(記者 楊昱 實習生 熊瑛 通訊員 張慕子 文天驕)湘江十年禁漁,是保護長江生物完整性的重要一環,湖南責無旁貸。然而,總有一些人不聽勸說,恣意妄為。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魚案,男子宋某在湘江興馬洲用電機捕魚10公斤,天心區人民檢察院遂以宋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11月27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當庭作出一審宣判。通訊員供圖)
2020年2月17日晚上9點左右,一名中年男子在天心區興馬洲渡口被漁業漁政大隊帶走,這是為什麼呢?原來是當日長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漁業漁政大隊接到群眾舉報後,在渡口將用電魚機電魚的違法人員抓獲了。
隨後,該名違法人員被移送天心公安分局處理。經訊問,該名男子姓宋,於當晚7點左右在天心區興馬洲渡口禁漁區水域,駕駛橡皮艇採用電魚機電魚的方式,共計捕撈河魚10公斤,已經違法。
11月27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遂以宋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組成七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對湘江生態、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月17日晚,長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漁業漁政大隊查獲了被告人用電魚機捕的魚。通訊員供圖)
據此,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天;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賠償漁業生態修復補償款1924.2元,用於購置3CM以上「四大家魚」苗種在湘江長沙段水域放流;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辦案法官表示,雖然以上案件中電捕魚數量不多,但非法電捕魚不是以「數量」的多少來評判是否違法,而是只要是非法電捕魚,那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當然,禁漁並不代表不能釣魚,一人一竿是被允許的。
提醒:這些重點水域常年禁漁
依據《長沙市人民政法關於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常年禁漁的水域有: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嶽麓段和寧鄉段、龍王港湘江河口至楓林路橋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等重點水域。
其中,禁止的事項包括: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常年禁漁水域禁止所有生產性捕撈,禁止利用水上浮動、可視、遙控等設備垂釣;禁止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禁止製造、銷售和使用電捕設備、迷魂陣、攔江網、地籠等禁用漁具;未經批准禁止漁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魚設施在常年禁漁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來物種、雜交種等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