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網訊(記者 張璐璇)近日,上交所針對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ST金鈺)及其實控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財務造假違規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再次體現上交所「零容忍」查處惡性違規的態度。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禁入決定書》,*ST金鈺連續多年虛構銷售和採購交易,涉及金額巨大,導致涉案定期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等多個主要科目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對公司業績影響重大,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嚴重失實。上交所同步啟動了紀律處分程序,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貫徹「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九字方針,對公司財務造假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懲戒,對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10年,對分管採購、銷售、財務工作,組織、知悉、參與虛構銷售交易的三名副總裁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5年,並根據時任董監高的職責範圍及履職情況,對其他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的處理。
經查明,*ST金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虛構銷售和採購交易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公司為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虛構其所控制的瑞麗市姐告宏寧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姐告宏寧)與客戶之間的翡翠原石銷售交易,虛構銷售和採購資金流。
第一,虛構銷售交易。
姐告宏寧控制19個銀行帳戶,將來源於或流經*ST金鈺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銀行帳戶的資金47,930.19萬元,通過上述中轉方和名義供應商帳戶轉入普某臘、保某、李某青、鳳某、自某堵、張某梅六名名義客戶帳戶,再控制上述名義客戶帳戶支付銷售交易款項,資金最終回流至姐告宏寧,上述資金流轉構成資金閉環。同時,綜合考慮合同籤字情況、履行情況、交易主體適格情況等,姐告宏寧與上述六名名義客戶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虛假合同。*ST金鈺通過其控制的姐告宏寧虛構資金流及銷售合同等,虛構上述銷售交易。
第二,虛構採購交易。
為使資金順利從*ST金鈺及其控制的公司轉入名義客戶帳戶,姐告宏寧在2016年至2017年偽造與李某退、蔣某東、寶某明、吳某龍、楊某榮、董某先等六名名義供應商之間的採購合同,虛構採購交易。姐告宏寧向上述李幹退等六名名義供應商支付81,818.12萬元採購款,其中39,789.59萬元通過中轉方帳戶轉入名義客戶帳戶。*ST金鈺通過其控制的姐告宏寧虛構上述採購交易的資金流及採購合同等,虛構上述採購交易。
二、2016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14,169.09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姐告宏寧通過偽造採購合同等方式,虛構與寶某明、董某先、蔣某東之間的採購交易,合計20,104.02萬元。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和採購交易,*ST金鈺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169.09萬元,虛增營業成本4,665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9,504.09萬元,佔當年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的29.60%。
三、2017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度,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普某臘、保某、李某青、鳳某、自某堵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29,487.1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姐告宏寧通過上述偽造採購合同等方式,虛構與李某退、吳某龍、寶某明、董某先、蔣某東、楊某榮之間的採購交易,合計61,714.1萬元。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和採購交易,*ST金鈺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9,487.1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1,038.9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8,448.2萬元,佔當年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的59.70%。
四、2018年半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應收帳款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上半年,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普某臘、鳳某、張某梅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12,000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ST金鈺2018年3月形成應收帳款7,720萬元,虛增應收帳款餘額。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ST金鈺2018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2,000萬元,虛增營業成本4,100萬元,虛增應收帳款7,720萬元,同時導致虛增利潤總額7,900萬元,佔2018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比例為211.48%。
上交所表示,*ST金鈺連續多年主要科目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嚴重失實,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六十三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趙寧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時任副總裁楊媛媛、曹霞分管採購、銷售、財務工作,組織、直接參與虛構銷售交易,是違規行為的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時任副總裁尹夢葶分管財務工作,知悉並參與違規行為,上述人員是對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宋孝剛、副總裁高國旭等主管相關工作,未及時發現、預防違規行為,時任董事劉福民、時任獨立董事張兆國、萬安娃,時任監事李春江、陳香蘭、周凡鷺、孫敦標,時任總裁張文風,時任副總裁彭卓義、雷軍、姜平、王志昊,時任董事會秘書劉雅清,均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六十八條,《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趙寧,時任副總裁楊媛媛、曹霞、尹夢葶、高國旭,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宋孝剛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獨立董事張兆國、萬安娃,時任董事劉福民,時任副總裁彭卓義、王志昊、雷軍、姜平,時任董事會秘書劉雅清,時任總裁張文風,時任監事李春江、周凡鷺、陳香蘭、孫敦標予以通報批評;並公開認定趙寧10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楊媛媛、曹霞、尹夢葶5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的方針,圍繞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首要目標,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