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處死刑時,一般都比較謹慎,除非是罪大惡極者,否則都不會判處死刑。並且,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都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核准,這樣做是為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使死刑適用的標準統一。
不過,有一種犯罪,一旦致人重傷以上,就判死刑。這就是《劫持航空器罪》,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劫機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劫持航空器只要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就處死刑,沒有其他選項。
不過,以上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也有例外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論犯什麼罪都不適用死刑,當然也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情況下也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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