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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目前並未見判決書或是起訴書,只能從媒體報導中找尋認定的事實依據,很多問題無法分析到位,請諒解
保安捅死領導被判15年。讀者疑問甚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判15年嗎?今天小法師就來談一下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圖片來源:華商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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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直接影響著刑罰判定。目前兩種觀點,第1種觀點認為屬於故意殺人,理由有兩個:第一,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管制刀具,這可不是正常人能夠幹出來的事,誰沒事在身上帶一個管制刀具。第二,受害人身上的刀傷顯示,犯罪嫌疑人在攻擊受害人時刀刀致命,可以看出其擁有明顯的殺人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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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種觀點,也就是檢察機關提出的觀點認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第一,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並不能排除其真的是用來切菜。第二受害人是在雙方扭打過程中被捅傷的,兩人在打架時,很難注意到自己攻擊的是對方什麼部位,主觀上都是攻擊對方,俗話說的把人給打趴下。因此並不能根據刀傷來確定犯罪嫌疑人想要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罪在行為上都是通過一定的手段來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不過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故意殺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最大。兩者更深層次的區別在於主觀惡意上,故意傷害的目的是要對對方健康造成打擊,不管打傷還是打殘,都是要讓對方身體痛苦。而故意殺人的目的則是要讓對方永遠消失。可以說兩者雖然行為上經常具有同一性,但是目的上卻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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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段說的兩個觀點其實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為什麼公訴機關選擇的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呢?這裡我們就要明白刑事訴訟是疑罪從無原則,就是寧可放過1000,也不錯殺一個,只要沒有證據排除一切可能性,就不能夠認為是犯罪,這個原則不論中外都是如此,西方用的更甚。所以上面提到的兩點理由決定了,檢察機關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殺人的目的。最終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定義為當事人,但是並未賦予其更多的權利,就直接導致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弱勢地位。
就本案來說,第一,被害人認為自首情節有問題,那麼只能通過檢察機關來糾正。第二,目前案件已經宣判,檢察院也未抗訴,被害人只能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申請再審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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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符合該法條第3款規定,至少要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到死刑。
以本案來說,因為是雙方扭打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掏出刀捅死受害人的,所以其主觀惡意性相較故意殺人要低,替犯罪手段未達到特別殘忍的程度,因此在量刑上就排除了死刑,又因為單個罪名最高15年,最終法院在無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中取了一個中間數15年,是考慮到了其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
小法師認為本案判罰畸輕,首先對於犯罪嫌疑人在搏鬥當中捅出五處致命傷的行為的處罰,在判決中並未體現;第二,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於社會引導也不好,人人都成「帶刀侍衛」打架就比劃一下哪還得了。我認為判無期徒刑才是合適的判決,只判15年社會效果不好;同時我也認為應該要求公安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證據消除被害人家屬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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