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鏟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是否涉嫌間接故意...

2020-12-23 中國青年網

據中國之聲報導: 7月16日凌晨3點半,北京市朝陽區 南四環外環主路 十八裡店南橋西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白色小客車前部與一輛鏟車尾部發生碰撞,小客車冒出滾滾白煙,司機和一名乘客困在車內。在一段廣泛流傳的視頻中,一位路過的司機不斷提醒鏟車司機把車往前挪一挪,但鏟車司機只是不停地在一邊打電話。

很快,白色小客車的濃煙就變成了熊熊烈火,而就在有好心的路過司機幫忙滅火的時候,鏟車司機仍然在一邊摁著手機,袖手旁觀。這一事件引發了網友的強烈質疑,鏟車司機為什麼不救人?這種做法是不是涉嫌故意殺人?另外,鏟車能上主路嗎?

17日晚,北京交警通報:戚某某,男,22歲,駕駛不允許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駛的無號牌輪式自行機械車,在南四環主路由西向東行駛,適有一輛白色小客車同方向由戚某某車後駛來,小客車前部與輪式自行機械車尾部發生碰撞,後小客車起火燃燒,造成小客車內張某,女,31歲,和白某某,女,34歲,兩人死亡,兩車損壞。目前,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也就是說,目前,警方認定視頻中的鏟車司機戚某某涉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網友認為的故意殺人罪。那麼,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什麼樣的罪?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過失致人死亡兩個關鍵:一是疏忽大意,一是過於自信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嶽屾山律師解釋 :「過失致人死亡的是說他其實在主觀上面並不是希望這個人死亡,但是因為他的過失導致了這個人的死亡。一般分兩種,一種是說因為他的疏忽大意,本來應該能夠預見到這個人會死亡,或者說這個結果會發生,但是他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說他雖然預見到了,但是他輕信能夠避免,但其實並沒有避免得了,這個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將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麼,具體到這個案件上,戚某某為什麼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嶽屾山表示,這樣看來,警方要麼是認為他沒有預見小客車會起火燒死人;要麼是認為戚某某打電話報警屬於採取了預防措施,只是這個措施沒能阻止悲劇的發生。

嶽屾山:「具體到這個案件來講呢,因為網上流傳很廣的那個視頻並不是從開頭開始錄的,所以說不太好確定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果說是按照過失的這種來進行分析,那應該是說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他因為他的疏忽,沒有預見到這個會起火,會導致人員死亡的這種結果發生;或者說他可能已經預見到了,他採取了一定的措施來進行預防,但是他所採取的這個措施並不足以阻止這個結果的發生。可能他輕信他採取的這種措施已經能夠避免這個結果發生,但是最終還是有人死亡了,所以說從這個認定是來看,可能會認為他是屬於一種過失的心態,從而導致人死亡。」

律師稱:認定間接故意殺人,要看否放任危害結果的產生

但是正如很多網友所說,戚某某眼睜睜看著小客車從冒煙到起火,他明明有充裕的時間把車挪開,但他卻只是不停打電話,而且在路人冒著生命危險救火的時候他也袖手旁觀。這難道不是間接故意殺人嗎?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嶽屾山解釋,認定間接故意殺人,要看他是否放任危害結果的產生。

嶽屾山:「間接故意殺人,說的是說主觀,他其實還是一個故意。但是他這個故意,並不是去積極地追求這個結果的發生,而是說他放任了這個結果。就是說他已經預見到了這個結果會發生,但是,他沒有採取任何的措施。至於說結果是會發生還是不會發生,在他的內心其實是一种放任的態度,他並不是去積極的追求。這個是一個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那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就比較重了。故意殺人的,將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現罪名與法院最終定罪量刑沒有必然聯繫

當然,目前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只是警方對戚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理由。這和檢方是否提起公訴、以什麼樣的罪名提起公訴;以及法院最終以什麼樣的罪名定罪量刑,沒有必然聯繫。嶽屾山也指出,不論是在公檢法哪個部門的職責範圍內發現了新的線索,那麼最終的罪名都有可能改變。

嶽屾山:「當然是我們說如果在偵查的過程當中發現,其實他對這個結果的發生並不是一種過失的心態,而是一個間接故意的心態,那可以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時候,甚至是在法院審判的階段,最終是確定一個罪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分析:「確實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各方應該首先還是強調的是救人,尤其是緊急情況下,比如說被害人躺在路中間,隨時可能被其他的車輛碾壓;或者說是壓在車底下,需要把他趕快從車底下他挪出來,不然就壓死掉了;或者是困在車內,這時車子可能發生燃燒,或者說又被後面的車子追尾,要趕快把人給拖出來……這種情況是一個非常緊急的情況,這種緊急的情況應該說遠比報警要緊急。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無論是按人情世故,還是按法律規定,首先是要救人,除了這些緊急情況之外,當然還是儘可能的是報警,當然也是應該做的也是沒有問題的,但有比這更緊急的有關的人在救人的問題上可能有處置不當的問題,所以因為可能有處置不當的問題,所以司法機關也就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立案了。否則的話,一般來說他就交通肇事立案就可以了。」

央廣記者 孫瑩 崔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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