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瑞
近年來,有車一族越來越多,車輛的增多必然造成交通的擁堵,而這也間接讓很多司機產生了路怒情緒,一些機動車駕駛員規則意識薄弱,爭強好勝,很容易發生破壞交通規則乃至別車現象。而且別車現象一般都伴隨著超速行駛、逆行、急轉彎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下面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北京兩司機在四環路鬥氣別車被刑拘,犯了何罪?
前幾日,齊某(男)駕駛黑色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南四環榴鄉橋上時,因變更車道,與白色小客車駕駛員李某(男)發生行車糾紛,雙方「鬥氣」、互相別車,後發生剮蹭,兩人倒是均為受傷。但齊某、李某卻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兩人究竟犯了何罪?
就本案來看,齊某和李某在道路上互不禮讓、故意剮蹭的別車行為涉嫌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齊某和李某的慪氣別車行為就相當於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駕駛行為,兩人的行為會對道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危險,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那麼我們現在討論的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麼區別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到: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無論是在主觀方面、犯罪行為方式以及對危害後果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
主觀方面:危險駕駛罪在主觀心態上是故意的心態,包括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直接故意和持放任心態的間接故意;在本案中,無論是齊某、還是李某,都是抱著故意的心態實施別車行為的。但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犯罪行為方式:危險駕駛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方式;本案中就是第二種行為方式。而交通肇事罪行為方式的範圍則較大,包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危害後果的要求不同: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酒駕駛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是要求發生實害結果的,根據法條可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只有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作為一名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是最基本的要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在嚴格要求別人的同時,也要規範自己的行為。行車途中,如果遇到不講理的主,退一步海闊天空。在維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也保護了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