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庫通道裡的致命車禍:躺臥男子被撞身亡,司機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0-12-23 騰訊網

王明駕車進入天津一銀行地下車庫時,將躺臥在入口通道處的趙軍碰撞致死。

因車庫監控和行車記錄儀均無法調取,趙軍躺臥於車庫入口通道內的成因無法確定,交管局也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因事發地庫禁止社會車輛進入,屬於銀行內部道路,交管局認為,該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按照「路外交通事故」處理。最終,王明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訴。

一直以來,路外交通事故處於交警和公安執法的「模糊地帶」。「路外交通事故是參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還是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案件處理」也長期存在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認為,該案按照交通事故適用交通肇事罪的條款比較合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要考慮雙方的責任,駕駛方負主責或全責,才構成犯罪;而按照過失致人死亡案處理,死者的責任一般不太會考慮,對駕駛員不利。案件容易出現扯皮,難以審結的情況。

案件發生兩年內歷經3次開庭,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審判決該案屬於意外事件,王明不構成犯罪。

銀行地庫入口,箭頭方向為王明行車路徑

躺臥在車庫入口的男子

26歲的王明是天津一家銀行的信貸員,2018年10月16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樣,駕車開進銀行地下車庫通道,剛進入地庫門口就聽見「咚」的一聲響,隨後車頭翹了起來。

王明感覺車輪壓了東西,忙剎車下車查看,發現一男子橫臥在兩前輪之間。之後,王明找到入口處的保安,並報了警,王明納悶:「這裡怎麼會有人?」

被撞人名叫趙軍,時年35歲。銀行外部監控顯示,當天下午16時許,趙軍從銀行門前經過,走到地下車庫。50秒後,王明駕車來單位上班,駛入車庫方向,隨後,兩人均從銀行門口的監控範圍裡消失。

碰撞發生後,趙軍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鑑定書顯示,王明所駕車輛的前保險槓左側下沿及車體底部與趙軍身體接觸,發生碰撞接觸時,趙軍處於躺臥狀態。趙軍符合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交管局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證明》顯示,事發前,車輛瞬間時速為9千米,王明、趙軍二人均未飲酒。經交警尋訪,地下車庫錄像設備和行車記錄儀內存卡均損壞,無法調取錄像,也沒找到目擊者,無法確定趙軍躺臥在車庫入口通道內的成因,無法查清該交通事故發生的成因。

王明的親屬王平介紹,趙軍平日身體健康,沒有重大疾病,他不理解趙軍為什麼會橫躺在銀行地庫坡道正中央。銀行的員工在接受調查時表示,趙軍從該銀行貸款110萬左右,兩個月前因貸款逾期被訴至法院。案發當日14時許,銀行工作人員曾與趙軍電話溝通貸款問題,但並沒有約他來銀行。

王平曾查看監控,事發前,趙軍經過銀行業務辦理大廳正門不入,稍作停留,觀察後徑直走進事發車庫,王平推測,「他的父母給他貸款做了擔保,他可能因貸款壓力大而故意躺臥。」

趙軍親屬並不認可這樣的說法,「他是先躺著的,還是車進來以後躲車倒下的,或是被撞倒的,根本無法確認。」 趙軍的叔叔認為侄子樂觀向上,「事發前一天,他還去靜海縣電視臺唱歌。」談及欠債壓力,趙軍親屬稱其在天津市有一套住房,賣了的話,足夠償還欠款。

事發後,交管局出具的一份說明稱,該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將該事故移交給公安局。移交後,交管局未對該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案件被移交後,此起「交通事故」被按照刑事案件的流程進行處理。

2018年12月11日,王明被刑拘,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4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王明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8月1日,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該車碰撞前時速介於11千米到14千米之間。經法醫鑑定,趙軍被機動車碾壓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檢察院認為,王明在公共運輸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責。事發後,王明報警,具有自首情節。檢察院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兩年。

趙軍是家中獨生子,家庭沒有經濟來源,他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王明和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98萬餘元。王明追加銀行以及物業公司作為被告。

交警繪製的事故現場圖

互相矛盾的現場實驗

慘劇發生讓兩個家庭陷入困境,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最終王明被提起公訴。王明的家人有些錯愕,一直以為就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也不該在王明,「怎麼沒有劃分責任就起訴了,他還年輕,如果判有罪,一輩子也毀了。」

2020年1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王明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駕駛過程中能不能觀察到躺臥的趙軍,一直是爭議的焦點。

王明供述稱,他駕車連續轉彎180度,才行至車庫入口,因為路窄彎急,為防止剮蹭,車速放得很慢,時速在9千米以下。他拐彎進入車庫時,通道裡亮著燈,車也開著日行燈,事發時,他集中精神仔細觀察,「沒看見有人,根本想不到那兒會有人躺著」。

庭審中,交警和公安做的兩次現場實驗被作為證據提交,但兩個實驗的結論不同。

交警的勘察實驗結論認為,事發時,駕駛員不能及時清晰發現躺臥的行人。因為該案件沒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已被移交給公安機關,公訴機關不認可該結論。

2020年4月20日,公安機關啟動偵察實驗,結論顯示,事發時,駕駛員能及時清晰發現躺臥行人小腿以下位置。

6月22日,第二次開庭時,王明辯護律師指出,兩次實驗均出現重大錯誤,實驗認定的死者初始躺臥位置與交警繪製的事故現場圖不一致。對於死者初始躺臥位置距離的確定,控辯雙方各執一詞,王明辯護律師不同意再次進行偵查實驗。

2020年7月,在第三次庭審中,公訴機關發表公訴意見稱,案發時,王明主觀上具有過失,在遇到包括坡道、黑暗以及車道狹窄、轉彎進入等相關複雜路況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減速、開燈,注意觀察的審慎駕駛義務,基於其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未能及時發現趙軍,撞擊致其死亡,依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公訴機關解釋稱,王明的行為是一個典型的交通肇事行為,因案發地點是內部道路,無法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但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一般法來進行懲處,他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定罪量刑,公訴機關認為,王明不滿足如實供述的條件,不再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判處實刑。

王明辯護律師表示,事發時,王明正常行駛,但因事故車庫地形特殊、物業公司人員失職、被害人躺臥的狀態等,王明根本無法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王明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意外事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應負刑事責任。

王明辯護律師認為,雖然交管部門以事故發生地在道路以外為由,沒有認定責任,但是綜合相關情況,王明不應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比照交通肇事罪,只有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才會被認定為有罪,王明也不應認定為有罪。

對於事故,地下車庫物業公司當庭表示,王明的駕駛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是造成趙軍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由王明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趙軍偷偷溜進車庫,在入口處躺臥,不能排除趙軍有故意的成分,趙軍的故意行為是造成其死亡的另一大原因。物業公司希望法庭對於事故進行認定,劃分雙方責任。

關於民事賠償,庭審時,趙軍家屬不願調解,要求重判。王明同意判決和調解,認為應判決同等以下責任,願意進行賠償。

交警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證明

路外事故適用法律之爭

案件背後,控辯雙方都繞不開的一個問題是:一起發生在內部道路的典型的交通肇事行為,是參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還是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路外交通事故處於交警和公安執法的模糊地帶,這一爭議在類似事故處理中長期存在。

對於王明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研究所副所長袁彬表示,公共道路外的事故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關鍵的在於王明能不能看到躺臥的行人,這是認定他主觀上有沒有過失的依據。如果能看到,他沒有注意到,那是他的責任;如果他看不到,預見不到有人躺臥,沒有認識到的能力和義務,就沒有過失。

對於此類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表示,該案本身是一個駕駛非故意的致人死亡案件,是按照交通事故來處理,適用交通肇事罪的條款,還是作為普通的刑事案件來處理,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條款,這本身確實有一定的模糊和爭議。

針對此案,阮齊林更傾向於按照交通事故來處理。一是,隨著近幾年車輛的增多,交通事故越來越多,道路交通法規的適用範圍有所擴張。這個案件作為交通事故的案件來處理,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二是,我國每年處理數百萬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數萬起的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交警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對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非常熟悉,按照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可以相互參照,更合理、更高效。三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要考慮雙方的責任,而按照過失致人死亡案處理,死者的責任一般不太會考慮,在駕車這一比較特殊的領域,駕駛員是否注意觀察,缺乏衡量標準,只能按照生活經驗和常識來判斷,對駕駛員不利,案件容易出現扯皮,難以審結。

對於按照交通事故來處理的情況下,該案是否構成犯罪,阮齊林表示,如果有證據表明駕駛者超速或是沒開燈而影響視線,交管部門認定駕駛者違章,他就有責任;行人行走甚至躺臥在專用車道,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對於責任認定問題,根據司法解釋,如果認為駕駛方和行人同等責任,就是民事問題,不構成犯罪;駕駛方負主責或全責,才構成犯罪。駕駛者一方到底有多大程度上的責任,值得研究。

事發近兩年後,該案終於在2020年9月30日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按一般常識分析,司機無法預見僅供單位內部使用的地下車庫車行道上會有躺臥的行人,根據案發現場的地形,車輛下行過程中,會有一定的視線盲區,對於該案的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能苛責於被告人,完全出於其意料之外。該案屬於意外事件,王明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於民事賠償問題,法院對各方責任進行了劃分。法院認為,雖然王明對趙軍的死亡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罪過,但其駕駛行為造成趙軍死亡的後果,兩者具有因果關係,應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行人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趙軍在地下車庫入口的車行道內躺臥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本人應負30%的責任。物業公司作為車庫管理者,未阻止行人從車輛入口處進入,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各方賠償趙軍父母近1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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