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37歲的陳永順站在了洛江區法院的被告席上。
半年前,兩名男子搶奪他價值近7000元的金項鍊,隨後騎著摩託車逃竄,陳永順開車追去,並連續兩次撞擊劫匪的摩託車,最後一次撞擊,導致摩託車倒地,其中一名劫匪被過路貨車碾死。
洛江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陳永順,洛江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未當庭判決。陳永順希望,法院判他緩刑或者免於處罰。
檢方:陳永順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查明,從崔高超、郝永富實施搶奪後到崔高超被貨車碾死的過程中,兩劫匪並未對陳永順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檢方認為,陳永順的防衛手段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陳永順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條,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方認為,陳永順追趕劫匪的目的是為了追回金項鍊,卻導致劫匪死亡,人命關天,金項鍊的價值是無法與人命相比的。而且事發路段路況複雜、交通繁忙,陳永順應當預見到撞死人的後果,卻因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該後果。
各界: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交通肇事?
「搶項鍊固然違法,但其生命權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和尊重。」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羅平律師認為,本案中,陳永順追劫匪不僅逆行,還發生追尾,其應該預見可能出現重大車禍,對對方生命安全構成危險的後果,卻仍未停止追趕,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要件。
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吳情樹認為,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永順提起公訴,無可厚非。陳永順逆行追趕摩託車,雖未直接撞擊致人死亡,但該行為導致另外一起車禍,前後有明顯因果關係。所以,陳永順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更準確。他介紹,「交通肇事罪」也是過失犯罪,是特別法,「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法。某種情況下,前者是後者的具體表現。兩種罪名量刑相當,通常都是3年以下。
對話陳永順:希望法院判我緩刑或者免於處罰
記者(以下簡稱記):遭搶奪後,你為什麼要開車追搶匪?
陳永順(以下簡稱陳):我是做窗簾生意的,一天才賺一二百元,而金項鍊價值近7000元,我當然要去追。但不知道最後會有一名劫匪被撞死,如果知道了,就不會去追。
記:你為什麼不請律師替你辯護?
陳:我替自己辯護。我已經賠償死者家屬很多錢。我做的是小本生意,我不知道請律師要花多少錢。我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不會讓我失望。
記:你對該起案件有什麼看法?
陳:事情發生了,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如果判實刑,會很失望,應該判緩刑或者免於處罰。
記:以後準備怎麼辦?
陳:如果判緩刑,會繼續做生意,加倍經營。這半年,我的精神差了很多,我瘦了整整6斤,生意也差了很多。如果沒有發生這件事,一家人都會過得很開心,而現在,一家四代人都替我擔心。(海峽都市報 記者 俞志村 韓影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