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附近,一老人被狗繩絆倒,頭部先著地摔倒。8月18日晚,廣東佛山杏林鎮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經調查,羅水村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並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關於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一事,遛狗女孩、狗主人分別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遛狗女孩除了民事侵權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針對網友關注的問題,荔枝新聞採訪了幾位律師。
荔枝新聞:遛狗女孩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我認為該事件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也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上的過失要求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女孩主觀上也不存在這樣的主觀過失。狗掙脫狗繩後根據一般人的常理認知推斷,不會預料到致人死亡的發生,該事故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
北京春林律師事務所龐九林律師:我認為不是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有一個要求就是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預見了而輕信能夠避免,結果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後果的發生。這就是刑法規定的過失,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個案件不管是從女孩的角度,還是從個人的角度,還是從一般的百姓的角度,應該不應該預見到會發生老人死亡的後果呢?我認為不會,一個人可能會預見到他的狗會掙脫他,到處亂跑;也可能會預見到這個狗會撞到人,但是我們不可以要求他預見到這個狗會把人撞死,如果這麼要求的話,那滿大街的遛狗人不都成了潛在的殺人犯了嗎?所以說刑法對這個過失要求很嚴格。因此,我認為公安機關說得對,這個案子就是一個意外事件。
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侯士朝律師:從新聞報導來看,遛狗致死老人,是過失造成的,並且該女孩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夠16周歲的人才對過失犯罪承擔責任,所以她不是過失犯罪的主體,因此該行為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女孩年滿16周歲,在遛狗時狗繩導致老人倒地身亡,她是有救助義務的,如果沒有採取救助義務反而逃離現場,那麼這種行為在主觀上過失比較大的,很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荔枝新聞:狗主人和女孩分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狗主人對女孩牽狗行為是否知情會影響責任判定嗎?
侯士朝:這裡需要明確狗的主人是否明確表示或默示將狗交由小女孩看管。如果是,則小女孩作為狗的管理人,不論放開狗的牽引繩是否經過狗主人的同意,其放開狗的牽引繩,導致老人意外身亡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小女孩應和狗的主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小女孩未經狗的主人同意,擅自牽狗出來玩耍,並擅自放開牽引繩,導致老人意外身亡,則上述行為是由於小女孩過錯導致,小女孩因對其侵害行為承擔責任。在責任承擔上,受害人家屬可以向狗的主人或小女孩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狗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再另行向小女孩追償。
付建:狗的主人與女孩都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主人承擔的是在其過錯範圍內的責任。從視頻可以看出,狗的體型比較大,將這種大型犬交付在12歲女孩的掌控之下,存在一個管理上的「瑕疵」,狗的主人需要為這個過失承擔責任。知情或不知情,都不影響狗的主人存在 「管理過失」。若是知情,那麼將這種大型犬交付在12歲女孩的掌控之下,存在一個管理上的「瑕疵」;若是不知情,其管理不善,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也應承擔責任。
龐九林:如果女孩是在公共領域把狗牽走,那么女孩的家人和狗主人,我認為應該承擔對半責任。如果女孩是在私人領域比如院子裡把狗牽走,則女孩的家人承擔主要責任,狗主人承擔次要責任。
荔枝新聞:受害人可以獲得哪些賠償?數額多少?
侯士朝:從民事賠償角度看,首先需要明確狗的主人對狗是否盡到管理和照看義務,如果沒有,則狗的主人應當向老人支付賠償。如果是由於小女孩原因導致老人意外身亡,則老人既可以向狗的主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向小女孩主張賠償。賠償的範圍包括:老人因住院花費的醫療費用、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付建:民事賠償主要是由女孩一方進行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現在該事件是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賠償的內容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老人的年齡大小也影響死亡賠償金的數額,若老人75歲以上,根據法律規定,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只賠償五年的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其費用加起來大概賠償是20多萬元。
龐九林:根據廣東省最高法院的通知,廣東是實行城市和鄉村賠償一體標準,死亡賠償金在24萬左右,加上精神撫恤金和其他的費用應該不會超過30萬。
荔枝新聞:據通報遛狗女孩年僅12歲,作為未成年人,民事責任是否是由其監護人承擔?
侯士朝:因為小女孩才12歲,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付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由於女孩是12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侵權責任由女孩的監護人承擔。
最後,關於此類事件的規範管理,侯士朝律師表示,大型犬傷人事件頻繁發生,對周圍的人和環境造成了威脅,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引導,尤其是人員比較密集的城市裡,更應該加強對大型犬的管理,不能流於形式、滯留於書面規定。另外,對飼養人要提高自律和公共安全意識,不能只圖自己痛快,忽略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