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晚,佛山順德杏壇鎮就近日網絡所關注的狗繩絆倒老人事件進行官方通報,當地羅水村12歲小女孩牽他人犬只出玩時,犬只掙脫,致使88歲老人摔倒後受傷搶救無效身亡。
通報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而此,引發網絡繼續熱議,意外事件是否要追責,向誰追責?南方+記者採訪專家分析此案,有律師認為,此案中,儘管警方界定為意外事件,但狗主人及牽狗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牽狗人未滿14歲時,可向其監護人追究責任。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狗撞人」事件屢屢發生,為此,廣州、深圳、佛山多地紛紛出臺犬類管理條例,希望以法律管住寵物犬。廣州市社會科學院高級研究員彭彭則認為,各地相應的犬類管理條例應結合動物品種、活動場所等細節作更加具體的規定,才能真正落在實處。
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官方通報稱系意外事件
8月17日下午,廣東佛山順德杏壇羅水市場,一女孩牽著的一隻白色寵物狗突然掙脫,追逐另一隻狗。在路口處,白色寵物狗的狗繩絆倒一位老人,導致老人臉部著地。
網上流傳視頻顯示,老人被絆倒後鮮血直流,倒地不起。牽狗女孩見狀轉頭跑離現場。救護車隨後趕來,醫護人員對老人進行了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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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中午,狗繩絆倒老人視頻被廣泛傳播。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鎮委發布情況通報稱,8月17日,12歲的羅水村民羅某把另一村民羅某拴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中狗掙脫跑出,狗繩絆倒88歲的麥某。麥某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
據當地村民稱,寵物狗在主人上班時就被拴在主人家門口的大樹下。狗主人羅某家的外觀圖顯示,羅某家的院子並沒有安置院門。牽狗出去玩的小女孩羅某和狗主人沒有親戚關係,但平時常來逗狗玩。
據杏壇鎮官方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正開展善後工作,並表示,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強化宣傳教育。
「狗撞人」事件頻發,律師:狗主、牽狗人皆需擔責
這起「意外」,一條人命,誰該擔責?
對此,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陳偉傑律師認為,警方通報稱初步判斷羅水市場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為「意外事件」,意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死者家屬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去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在此案件中,主要民事責任由狗的飼養人和牽狗的人承擔,由於牽狗者年僅12歲,未滿14歲,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她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這個需要專業人士通過現場鑑定確定責任方。」彭彭則認為,狗主人及將狗牽出者應擔主要責任,同時要通過專業的現場鑑定確定各方責任,「狗主人是將狗委託給他人還是沒有拴好,牽狗者在什麼情況下帶狗出來以及讓狗掙脫,被絆倒老人的年齡、病史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各地「狗撞人」事件頻發。
據公開報導,2019年8月17日晚,四川成都一市民鍾某下班回家,一大一小兩條狗追逐上馬路,一路奔向鍾某。鍾某本能避開兩狗後騎車加速離開,但狗突然轉向折返回來,再次向他跑來。鍾某避讓小狗後,與大狗相撞,摔倒受傷。
後經鑑定,鍾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2020年7月底,鍾某收到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撞倒鍾某的大犬主人謝女士賠償鍾某11萬元,而與大犬追逐嬉鬧的小犬主人胡女士賠償鍾某3萬元。
也曾有媒體報導狗把嬰兒撞成十級傷殘,而狗主人不履行判決被拘留的案例。2017年12月29日,許某抱著七個月大的女兒廖某在海南三亞一社區路口散步,不料從身後竄出一隻大狗,從許某胯下衝過,將許某絆倒,導致孩子也摔倒在地上,造成頭部、臉部和腿部不同程度損傷,且該狗還咬傷了孩子的左腳。
經司法鑑定廖某因摔傷導致十級傷殘,法院由此判處狗主人馮某需賠償廖某人民幣10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馮某卻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廖某的監護人於2018年7月向三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法院將馮某納入失信黑名單,並作出拘留決定書。
各地出臺養犬管理條例,專家:相關規定應更具體
「狗傷人」事件頻發,廣東廣州、深圳、佛山等多地近年來陸續出臺養犬管理條例。而此次事發地佛山今年初也頒發了《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作出了狗繩的長度應在兩米以下、應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攜帶犬只等規定。
早在2006年4月18日,深圳市頒布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深圳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並規定了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特定的公共場所、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眾娛樂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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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15年,廣州市、珠海市相繼頒布養犬管理條例。2020年8月5日,東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
對於犬類管理條例,彭彭研究員認為,其中一些規定應更加具體,如關於狗繩的規定,要考慮狗的品種和活動場所,「對於大型犬,狗繩的長度應該更短;至於活動場所,野外或者空曠區域,狗繩長達十餘米,而市區、人流較密集的場所,狗繩需控制在兩米內。」
陳偉傑律師則告訴記者,各地實施的養犬管理條例,起監管預防性作用,違規者除得到相應處罰外,應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教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