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晚,佛山順德杏壇鎮就近日網絡所關注的狗繩絆倒老人事件進行官方通報,當地羅水村12歲小女孩牽他人犬只出玩時,犬只掙脫,致使88歲老人摔倒後受傷搶救無效身亡。
通報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而此,引發網絡繼續熱議,意外事件是否要追責,向誰追責?
對此,有律師認為,警方通報稱初步判斷羅水市場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為「意外事件」,意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死者家屬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去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在此案件中,主要民事責任由狗的飼養人和牽狗的人承擔,由於牽狗者年僅12歲,未滿14歲,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她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寵物狗咬傷人由什麼人承擔責任是侵權責任法的內容,而怎樣賠償是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內容。
寵物狗咬傷人的責任承擔:
1、一般情況下,飼養的寵物狗咬傷他人的,由寵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被咬傷的人有過錯或者故意造成的,例如逗狗等情形,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2、如果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咬傷他人的,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3、遺棄、逃逸的狗咬傷他人的,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如何進行賠償:如果是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受害人的傷情,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動物的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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