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王立芳)年近九旬的老人突遭橫禍,在街上被狗繩絆倒身亡,牽狗者為未成年人,狗主人又另有其人。誰該為此事負責?
昨日(8月18日)晚間,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人民政府對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一事進行情況通報。通報顯示,8月17日下午,順德區杏壇鎮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該事件被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目前相關善後工作正在進行。
老人在街上突遭橫禍,人們在為其感到惋惜與心痛的同時,也對此事件中相關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討論紛紛。根據當地政府通報,此事件中的當事人主要為牽別家狗出街的未成年女孩羅某、狗主人羅某以及受害人麥某,那麼相關責任應該如何劃分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對此,狗的主人和女孩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
龐九林認為,小狗奔跑導致狗繩絆倒老人,老人倒地死亡原因是小狗,狗的責任應該由主人承擔。此外,女孩將小狗牽出,是導致該事件發生原因之一,但由於女孩尚未成年,賠償責任應該由女孩監護人承擔。老人在此次事件中,沒有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因此不承擔責任。
那狗主人與女孩監護人分別應承擔多少責任呢?「如果女孩牽狗外出徵得了狗主人同意,狗主人應該承擔60%-70%的主要責任,女孩監護人承擔30%-40%的責任;如果女孩沒有經過狗主人同意牽出,女孩監護人承擔責任更大,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狗主人承擔次要責任。」龐九林解釋道。
雖然此事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意外事件,當事人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但相應的民事賠償不可少。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琳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相關責任人應支付老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老人的年齡計算。除此之外,還應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019年廣東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8117.55元。按照規定,受害人年齡在75歲以上的,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等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五。」龐九林介紹,雖然本事件中死亡老人為農村人口,但根據2019年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損害,農村居民可獲賠的數額和城鎮居民按同一標準計算。也就是說,在死亡賠償金這項,老人家屬可獲得至少24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