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的法律責任分析

2020-08-27 董律聊法

案件經過

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市場前發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隻「脫韁」大白狗的狗繩絆倒,頭部著地後昏迷,而牽狗女子帶著狗狗離開現場。隨後噩耗傳來,老人不幸去世。

從現場視頻可以看到,一名女子牽著一隻狗狗在市場上走著,來到馬路對面後,女子突然被狗繩拽住。

隨後,女子牽著的狗掙脫了狗繩,追逐另一隻小狗飛奔而來。

面對突發狀況,一名正站在路邊的老太太來不及躲閃,被長長的狗繩絆到,一下子摔倒了,臉朝下趴在地上,久久不能動彈。

過了一會,這名女子跑了過來,看了一眼地上的老太太,招呼「肇事狗」後轉身離開,有路人對女子進行勸阻,但女子反而加速走開奔逃而去。

法律分析

刑事責任

首先明確一點,本案不存在刑事責任,因為牽狗的女孩才12歲,屬於絕對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無論如何都不能對其課以刑責。但是如果不牽繩的狗主人是成人,是否有刑事責任呢?

本案致人死亡了,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罪名就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但是本案顯然不符合這兩個罪名的要件。這兩個罪名都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法律上的故意分為兩種,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要求明知且積極追求,即明明知道所作所為會致人死亡仍然主動行動達到致人死亡的後果,間接故意是指明知且放任,是指明知所作所為可能致人死亡,但是對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或者無所謂的態度,最終致人死亡。本案中,基於一般人的常識,很難想像鄰裡間無冤無仇的情況下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排除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實際上還有另外的罪名,即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就在於嫌疑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兩個罪名要求的心理狀態是過失。過失包含兩種情況,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本案中,官方目前的定義是意外事件,對此作者是有疑義的。涉案的狗是一個6、70斤重的薩摩耶,不牽繩任由其飛奔,撞到人傷到人可以說是大概率事件,而且一旦撞到人傷到人,後果有可能十分嚴重,這在過去的司法判決中多有體現,如果是一個成年人,對此應當是有充分預見的。因此,作者對本案定性為意外事件持否定意見,應當是過失致人死亡,只不過因為不到刑事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那麼如果是一個成年人,作者認為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

民事責任

本案雖然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是免除不了的。本案因為是飼養動物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處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用。

本案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老人在路上站著,沒有挑逗狗或者激怒狗的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因此,全部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承擔。

醫療費,這個賠償是實報實銷,花費多少賠償多少。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賠償年限,60歲以下賠償20年,75歲以下每超過60歲一年,則從20年中減少一年,75歲以上賠償5年,本案的老人已經90歲,要賠償5年的廣東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根據政府公報,廣東省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014元,則死亡賠償金是195070元。喪葬費,標準為半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19年廣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98889元,則喪葬費為49444.5,精神撫慰金5到10萬之間。

因此,本案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至少在30萬元以上。

本案的侵權人包含狗主人和解開狗繩的小女孩,相對來說,解開狗繩的小女孩承擔主要責任,狗主人負次要責任,因為小女孩為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結語

斯人已逝,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挽回生命,對老人和家屬來說,這完全是一個可以避免的無妄之災。

既然養了寵物,就要遵守文明規則,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本案中小女孩的做法,也許能打破一個長期的說法「養狗的人都有愛心」,至少在這件事上,沒有看到小女孩對老人的愛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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