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王仁/文
01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黃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搭載被害人袁某和陳某、張某,從延平區金鳳庵自建路往延平區馬站方向行駛,途徑延平區強制戒毒所後門150米處下坡路段時與停放在自建路左側停車坪的另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袁某當場死亡,陳某和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02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進行追責。理由是黃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致使乘車人袁某死亡,並且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在該事故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黃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黃某駕駛車輛出事的路段在公共運輸管理範圍以外,本案中的自建路不屬於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認定範疇,所以不能認定其行為為交通肇事,而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03
分析評議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主觀方面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過於自信,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3、 犯罪構成必須有在交通運輸過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4、交通肇事中對於「道路」的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於過失導致了他人死亡後果發生的行為。
1、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表現在:有的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2、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另有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要依照其他罪名來定罪處罰。比如交通肇事中過失致人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生產、作業中違反規定發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04
法院認定
2018年12月,法院以被告人黃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註: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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