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17: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電動滑板車輕便、體積小
成為不少人的出行選擇
但很多人並不清楚
電動滑板車不屬於交通工具
上路行駛不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那麼出現事故時
該如何劃分責任?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輕男子陳某駕駛著電動滑板車去上班,途中將一名過馬路的7旬老人掛倒在地,老人經醫治無效死亡。經審理,法院最終宣判陳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據悉,這也是四川首例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件回顧
才買4天電動滑板車騎上路,撞倒老人致其死亡
2019年6月11日早上7點多,陳某騎上電動滑板車從文樂二路的家裡出來,準備到光華東三路的單位去上班。一路上,他沿著光耀三路往光華大道騎行,7點48分,當他騎到蓉西陽光小區門口附近的路段,突然有一個老人從右側街沿上衝到馬路上準備過街,陳某發現後立即剎車並閃避。「但是我的電動滑板車的右側把手還是把這位老人給掛倒在地。」陳某說,被撞的是一名70多歲的老年婦女,體型很瘦小,頭部有出血。見狀,他馬上停車並撥打了120和110電話,等待120到來將受傷老人送往了醫院治療。
不幸的是,後來,老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我7號才買的新車,平時騎來耍,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意外。」陳某說。
↑陳某駕駛的電動滑板車
法院判決:
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三緩五
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這個案件普通人會認為是一起交通肇事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實際上,根據相關部門的鑑定意見,電動滑板車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屬於滑行工具。」據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波介紹,鑑定結果顯示被鑑定的二輪類工具為非道路車輛;且被鑑定的二輪類工具不屬於機動車範疇、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屬於電動滑行工具。這就不屬於交通部門案件管理的管轄範圍,當時交管部門移送給青羊區公安分局進行處理。
經鑑定推斷老人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致死。後來,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事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訴罪行,其自首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同時,陳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家屬諒解,可以減輕。最終法院宣判陳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李波表示,這是四川首例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
↑陳某駕駛的電動滑板車
交警提醒
電動滑板車等屬滑行工具,不能上路行駛
對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這種滑行工具,按照《道法》相關規定,它是不允許在道路上行駛。這裡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相關規定
禁止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上路,一些地方早有明文規定。
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正式實施,明確禁止電動滑板車上路。其中第90條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處200元罰款。
上海交警部門此前曾表示,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屬於未按規定註冊登記通行工具。
交警對首次查獲使用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在道路上行駛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註冊登記上道路行駛,情節較輕」,對當事人處100元罰款;第二次及以上查獲使用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在道路上行駛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註冊登記上道路行駛」,先予扣留車輛後通知違法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違法人員前來處理的,對其處以500元罰款。
來源:四川法治報
原標題:《以案釋法 | 男子騎電動滑板車撞倒老人致死!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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