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凌晨,一段記錄了追尾車輛從冒煙到起火,最終被火焰吞噬的短視頻在網絡上傳播開來。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北京市南四環外環主路十八裡店南橋西側,從這段由路人拍攝的視頻畫面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輛白色汽車追尾了一輛工程車,兩車停在道路右側第二車道。
白色車輛前側漸漸開始冒煙,後來已經濃煙滾滾,車內有一位駕駛員和一位乘客。在兩車一旁的車道上,此時還有其他車輛匆匆駛過。站在一旁著淺色短袖上衣、手持手機的這位男子,是前車司機。
旁人一直在呼喊「先別打電話了,快趕緊把你的車往前挪」「我開車給你拉一下,你先把人弄出來」,但鏟車司機卻一直在打電話。
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畫面中車輛前側的濃煙中,漸漸出現了明火。火勢在車身迅速蔓延,幾位路人用車內的滅火器進行撲救,但是此時火勢已經無法控制,它漸漸將整輛車吞噬。
最後,視頻裡傳來路人的嘆息:
「救不了了,人已經沒了。」
視頻被發布在網絡上之後,引發了大眾的各種討論:
網友A疑惑:「一開始火不大,為什麼不上去看看車裡的情況一直打電話?」
網友B猜測:「(司機)的想法是要保持現場原狀等交警來鑑定,證明是對方主要責任,他把救人性命放在了後頭考慮」
網友C追問:「鏟車可以上四環嗎?如果連後尾燈都不帶亮,能不追尾嗎?」
很多人認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第一件事就是要把車停下來然後報警,其實這個做法是錯誤的,事故發生後,要先看看有沒有人員傷亡,有傷亡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第一步要救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7月18日,北京交警發布了情況通報
目前,警方認定視頻中的鏟車司機戚某某涉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網友認為的故意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什麼樣的罪?
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過失致人死亡的是說他其實在主觀上面並不是希望這個人死亡,但是因為他的過失導致了這個人的死亡。一是因為他的疏忽大意,本應該能預見到這個人會死亡,或者說這個結果會發生,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二是因為太過自信,雖然他預見到了,但太過自信,覺得可以避免,卻未能避免,導致了這個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將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間接故意殺人,雖然是說主觀,但還是一個故意。但是他這個故意,並不是去積極地追求這個結果的發生,而是說他放任了這個結果。就是說他已經預見到了這個結果會發生,但是,他沒有採取任何的措施。至於說結果是會發生還是不會發生,在他的內心其實是一种放任的態度,他並不是去積極的追求。這個是一個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那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就比較重了。故意殺人的,將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只是警方對戚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理由。這和檢方是否提起公訴、以什麼樣的罪名提起公訴;以及法院最終以什麼樣的罪名定罪量刑,沒有必然聯繫。不論是在公檢法哪個部門的職責範圍內發現了新的線索,那麼最終的罪名都有可能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