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北京南四環外環主路事故中,前車司機戚某某隻打電話不救人的事件,引發一場軒然大波。此前兩天,蘭州定西路上,一輛麵包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撞翻後,附近等候紅燈的的哥牛永國見義勇為,跳上車頂救出了4名被困人員。兩起事件中所形成的鮮明對照,也讓坊間爭議越發激烈。
「只報警,不直接救人」,能不能算做「發生交通事故後施救」?惡性事故中,車輛挪動之後,是否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施救過程中,如果誤判現場即將起火,強行拖動傷員,招致了更嚴重的傷害,施救者是否應當就此承擔更重的責任?在緊急關頭,當事司機和其他周圍路人施救,造成了附加傷害,能夠以民法中的「好人條款」免責嗎?這種種問題,是每一個公民駕車上路時都有可能遇到的。
原則
報警第一 千鈞一髮要死人時除外
南四環追尾事故發生兩天後,北京交管局發布消息,確認22歲的「無號牌輪式自行機械車」駕駛人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通報中提及,這種自行機械車屬於「不允許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駛的」。
原本一起並不算複雜的事故,因司機戚某某在現場長時間撥打電話,目睹兩車逐漸起火燃燒而沒有其他救人舉動,而引來了猛烈討伐。「出事故後先報警」,這是所有司機的正常習慣,那麼,當危險步步逼近,只撥打122、120報警,算不算「施救」?
為此記者採訪了多位資深北京交警。一線交警們較為統一的意見是,單純打電話報警,很難被認為是「採取了足夠救援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出了事故,首先要弄清楚,什麼事情最重要。車剮蹭,人沒傷,這時候拍照、挪車最重要;發現對方滿身酒氣,趕緊報警最重要;車撞得厲害,有人受傷,但一時半會兒沒什麼事,報警、報120,等候專業人員來施救最重要;馬上就要著火了,或者對方困在車裡正在大出血,這時候救人最重要。」幾位交警表示,《道交法》中第七十條的明文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出發點就是生命高於一切。
「當然了,除了能快清快處之外,在絕大多數事故後,當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報警。畢竟,在多數出現人員受傷的事故裡,專業救援人員早一分鐘或晚一分鐘抵達,差別有可能是傷員的性命。偶有的例外,就是那些極為特殊的千鈞一髮、需要馬上救人的。」
民警說,對於負有救助義務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需要立即救人、採取一些措施,比如止血、滅火等做法,以避免更嚴重傷害時,卻站在一邊不停地打電話,顯然需要承擔責任。
分析
救人最大 關鍵時刻挪車救人不影響事故認定
在南四環事故中,司機戚某某是否應該挪車,是爭議的核心焦點。撞車後,車子是否還能夠挪動、如果能挪動是否有機會從已變形的後車車體內救出被困者、是否可以避免起火,這些並不確定。但一線交警表示,從救人的目的出發,如果確認挪車不會造成二次傷害,哪怕挪車只有千分之一的意義,也應該去挪。
記者從交管部門了解到,以目前警方的現場勘驗技術,無論根據現場周圍監控,還是車輛撞擊痕跡、破損部位、散落物遺留範圍,均可以充分還原現場,並不存在車輛挪動後,查不清楚責任,使無責方受冤枉的情況。
「但是如果有條件,時間不是那麼緊急,挪車前儘量拍攝幾張照片,只要拍全了,把兩車停止後的相對位置拍攝清楚,最好能看到地面標線,就足夠了。」一線交警說,事實上,在應當快清快處的小事故當中,如果一方堅決不挪車造成後車擁堵,反倒要被依照相關法規處罰。「這種情況倒也常出現,一般都是其中一方擔心挪車後說不清楚,於是寧肯讓後方無數司機陪他堵著,也不肯挪車。」
北京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柯洪(化名)說,戚某某在報警的時候,其敘述內容非常重要,如果他客觀描述了當時的場景,122和120值班人員作為專業人士,應該給他一些初步建議,例如如何施救、如何避免最大損害。
作為交通法律專業人士、曾代理過大量涉交通事故案件的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黃海波律師認為,挪車與否,在這種情況下本不應成為需要考慮的內容。「如果單要強調不能破壞事故現場,那消防隊來了要破拆車輛,也算破壞現場嗎?立法的本意就是要首先保障生者的安全。在類似的事故中,當事司機至少應該過去看一下,琢磨一下怎麼救人。如果最後實在沒辦法弄出來,但是你只要去救了,法律上都不會苛責,但是如果一直站在路邊一動不動,可就是兩個問題了。」
釋法
「好人條款」不適用於需承擔事故責任的當事人
作為當事方,如果不去救人,顯然是要承擔責任了。「如果施救不當,造成了本來可以避免的更嚴重的傷害,救人者又得怎麼辦?」網友「豐年瑞雪」提出的問題,也是不少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面對頭破血流的傷員時一個共同的擔心:本來是小傷,如果我去救他,用錯勁兒了,把他頸椎弄壞了,他高位截癱了,我怎麼辦?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被賦予了法定的救助義務的人實施救人,造成更大傷害,並不能適用民法中的「好人條款」,但是和完全無動於衷不予救助的人相比,他的責任會減輕。
「『好人條款』指的是《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楊立新說,在學術界,這個條款一般被稱做《好撒瑪利亞人法》,指的是通過法律規定來免除見義勇為者因為施救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假如蘭州定西路見義勇為的「的哥」牛永國在救援交通事故中的被困人員的時候,造成被困者受傷,理論上可以用「好人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但是南四環事故中的戚某某則不行。
「他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不管最後事故定責的時候如何認定,考慮到他所駕駛的車輛並無駛入主路的路權,事故責任至少有一部分與他有關。」楊立新說,如果是與此無關的旁人見死不救,最多承擔道德上的指責,法律上不會追究什麼,但如果一個人是造成險情發生的人,他的前一個行為引發了後來的危險,則法律對他的要求提高了:必須承擔救人的義務。
「有的市民擔心,我去救人了,結果我的判斷錯了,救人的方式不對,反倒加重了傷害,是不是我的責任就更大了。」楊立新說,如果嚴格依據法理,救人不當和只打電話而沒有實施現場救助相比,前者在主觀上並無過錯,客觀上是一種過失。而後者在主觀上沒有承擔義務,對後來發生的險情存在「放任」的態度,後者的責任顯然會更大,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很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救人不當的,按照法理,最多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他認為,如果將普通人置於戚某某當時的處境,進行了現場救助,即使最後救助沒有成功,火燒起來了,被困者還是死了,救助者事後要承擔的責任也同樣會減輕。
柯洪法官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要儘量避免以事後的「上帝視角」來看待問題。「在類似的事情中,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事故,我們更要還原現場,設想一下,以一個正常經歷的當事人,在現場會如何預判事件的走向。假如事情還沒有惡化到迫切致命的程度,假如最後那把火沒有燒起來,那麼採取報警、尋求專業人士進行救援的方式,反倒是最好的。」
黃海波律師認為,如果站在「事後諸葛亮」的角度給戚某某支招,最恰當的方式莫過於,撞車之後,在報警的同時,攔截過往車輛,借用滅火器,預先向碰撞部位噴射。「如果他做了這些動作,哪怕最後仍然是同樣的結果,他的責任也不一樣了。」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安然
插圖: 王金輝
流程編輯: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