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致人死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2020-12-23 大河看法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某某,1947年10月2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某2,1973年1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顧薛培,1976年5月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崔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區,住上海市崇明區。

審理經過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崔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8)滬0151刑初24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崇檢一部訴刑抗〔2019〕1號刑事抗訴書提出抗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滬檢二分二審支刑抗〔2019〕26號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支持抗訴。三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原審被告人崔某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邢某某、代理檢察員趙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崔某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曹劍橋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另聽取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意見,決定對附帶民事部分不開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8時許,被告人崔某見其妻伯顧松江(1947年9月30日生)在自己嶽母家即崇明區港沿鎮惠中村惠光846號東北角泯溝處的水泥樁上圈圍鐵絲後準備種菜,認為會影響泯溝排水,遂由其妻子顧某1打電話向村幹部反映。

隨後,村幹部季某某和黃某趕到現場。在村幹部調處糾紛過程中,被告人崔某與被害人顧松江在泯溝西側南北向的水泥路上發生爭執,被害人稱被告人崔某沒有資格講話,崔某遂用右拳擊打顧松江的左面部下方一下,顧松江隨即仰面摔倒在水泥路上並嘔吐不斷。季某某見狀後聯繫車輛,並將顧松江送至上海第十人民醫院崇明分院救治,當日顧松江又被轉送至上海長海醫院治療。

2018年4月29日凌晨,被害人顧松江經醫治無效而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顧松江符合頭部與鈍性物體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當日,被告人崔某經警方口頭傳喚後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審理中,經辯護人申請,法院委託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顧松江的死因進行補充鑑定,鑑定意見為:1.顧松江符合被他人用鈍性物體擊打頦部偏左處,摔跌致左顳頂部頭皮挫傷、皮下血腫伴左側顱骨骨折(左頂骨至左顳骨線性骨折,延伸至左側顱中窩),繼而引起右顳底部腦挫傷,腦底部蛛網膜下腔出血;2.顧松江生前患XXX疾病、糖尿病,與其死亡無因果關係;顧松江左側後交通動脈瘤系傷前病變,在其死亡後果中起次要作用,酌情考慮在其死亡中的參與度為30%-40%;醫院對顧松江進行的治療與其死亡無因果關係。證明前述事實的證據有,案發經過、工作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圖及照片,接受證據清單及上海第十人民醫院崇明分院、上海長海醫院的病歷資料等,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書及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證人季某某、黃某、顧某1、薛某某、顧某2、顧某3、楊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等。

另查明,原告人薛某某是被害人顧松江的妻子,原告人顧某2、顧薛培分別是被害人顧松江的女兒、兒子。被害人顧松江受傷後,於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9日先後至上海第十人民醫院崇明分院、上海長海醫院住院治療。案發後,被告人崔某的家屬已先行支付被害人的親屬賠償款人民幣50,000元。關於原告人薛某某、顧某2、顧薛培主張的經濟損失,經審核,三名原告人主張醫療費145,891.80元、醫療用品費4,987.5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30元(6.5天×20元/天)、護理費1,200元(6天×2人×100元/天)、營養費240元(6天×40元/天)、交通費1,000元、喪葬費46,992元,因被告人崔某均無異議,故予以確認。綜上,核定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如下:醫療費145,891.80元、醫療用品費4,987.5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30元、護理費1,200元、營養費240元、交通費1,000元、喪葬費46,992元,共計200,441.30元。證明前述事實的證據有,上海市第十人民醫院崇明分院出院記錄、長海醫院門急診記錄、出院小結、驗傷通知書、上海市急救醫療費專用收據、門(急)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收款收據、送貨單、籤購單和發票等,居民死亡殯葬證、死亡證、居民死亡確認書,三名原告人的身份證、戶籍資料、戶口登記表和崇明區港沿鎮惠中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嚴重的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崔某犯罪的事實清楚,但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崔某在其家屬的幫助下已支付部分賠償款,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崔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等為由,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此外,崔某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人薛某某、顧某2、顧薛培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醫療用品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予以支持;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及因果關係參與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年;

判決被告人崔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某某、顧某2、顧薛培醫療費、醫療用品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和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十萬零四百四十一元三角,扣除已經賠償的人民幣五萬元,尚餘人民幣十五萬零四百四十一元三角,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某某、顧某2、顧薛培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崔某擊打被害人重要部位頭面部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暴力行為,但一審法院認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罪所要求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暴力行為;崔某能預見自己拳擊被害人頭面部會造成被害人受傷,卻未預見該傷害會引起死亡結果,故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要件,但一審法院僅以崔某導致死亡結果的過失來定性,未包涵傷害結果的故意;被害人所患左側後交通動脈瘤在其死亡後果中起次要作用,致死主要原因仍是暴力毆打。綜上,一審判決未正確認定崔某的犯罪性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量刑不當,故提出抗訴,要求依法判處。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意見認為,崔某雖然只打了被害人一拳,但是人體重要部位頭面部,力度大至致使被害人在直立狀態下倒地,且頭部與地面碰撞後導致顱骨骨折,該擊打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崔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傷害的結果,仍對其實施暴力傷害行為,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正確,應予支持。

原審原告人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賠償的數額過低。

原審被告人崔某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判決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崔某與親戚顧松江因相鄰關係發生矛盾,在雙方爭執中崔某拳擊顧松江頦部偏左處一拳,致被害人顧松江摔倒後頭部與鈍性物體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崔某拳擊行為導致被害人相應部位的損傷不嚴重,在被害人倒地後未進一步實施加害,行為有節制,故崔某實施的尚屬一般毆打行為,並非意圖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故意傷害行為。

但崔某應當預見其拳擊被害人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認定崔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原判根據本案的起因、崔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因果關係參與度,有自首和支付部分賠償款等情節,所作量刑亦無不當。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予支持。對崔某及其辯護人關於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崔某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判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中的合法、合理部分已足額予以支持,故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一審訴訟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徵宇

審判員董瑋

審判員孫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姝燕

來源:裁判文書網、刑事備忘錄、刑事法律圈

投稿郵箱:dahehanjingwei@163.com

相關焦點

  • 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一樁刑事案件引發的思考
    本案關鍵點在於定性問題,即犯罪嫌疑人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故意犯罪成立不僅要求有故意行為存在,行為人還要對行為的危害後果有認知或預見(結果加重犯則要對加重結果有所認知或預見),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排除預謀的可能性,整個犯罪行為的發生系被害人出言不遜並在雙方爭吵過程中出手毆打犯罪嫌疑人崔某在先。
  • 孩子死於親娘之手,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孩子死於親娘之手,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今天給大家講這個故事,發生在山東,山東有一個王女士,王女士在家裡相當的跋扈,她有一個6歲的孩子也有一個看起來老實巴交的老公。女孩就這樣子被自己的娘一棍子給打死了,這個案件後來送到法院以後,法院認為她構成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個消息一公布出來,很多人都議論紛紛,有人說她娘就是故意殺人,還有人說她是過失致人死亡。
  • 車禍致人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嗎?
    車禍致人死亡的,除非肇事人故意,否則通常交通案件都是過失案件。由於致人死亡導致的刑事犯罪案件,大多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而交通肇事罪即為過失犯罪。過失不意味著不承擔責任!!!交通過失致人死亡,也可構成犯罪過失責任也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不同的責任,是否承擔犯罪不同。
  • 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 淄博檢察公布12起案件
    魯中網-魯中晨報3月13日訊(記者 張琦)13日,記者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了解到,近日,桓臺縣人民檢察院公布12起案件,涉及妨害公務、故意傷害
  • 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會判死刑嗎
    實踐中要是綁架他人並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因此,在綁架的過程中過失導致人員死亡的,只能說有可能判死刑。那麼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會判死刑嗎?接下來王世聖律師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會判死刑嗎  綁架過失致人死亡可能被判處死刑。
  • 從一起案件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三要素
    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裡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 2017年第076期——每日重點考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5星考點)
    僅有一般毆打的故意,不能認定具有傷害故意。(二)形態1、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過程中,因傷害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要求:(1)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2)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
  • 【刑法複習小節】過失致人死亡罪
    前者表現為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了其本意;後者表現為行為人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容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2.注意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1)相同點: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死亡均是出於過失。(2)不同點:行為人是否有傷害的故意。
  •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絆倒後去世」與「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案例一: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絆倒後去世事件,從網絡視頻上可以看出整個事情的經過,於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的北廣場
  • 「見死不救」鏟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是否涉嫌間接故意...
    目前,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也就是說,目前,警方認定視頻中的鏟車司機戚某某涉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網友認為的故意殺人罪。那麼,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什麼樣的罪?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 李心草溺亡案被告獲刑一年六個月,過失致人死亡這樣判
    與故意殺人不對立,能預見的情況下,證明不了希望或放任,只能認定過失致人死亡。自己危險化的參與,使得被告人行為不成立犯罪。3.過失致人死亡罪罪數問題將過失致人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傷害致死、搶劫罪致死、強姦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致死、虐待罪致死。
  • 【人民法院報】駕車過失致人死亡,交強險是否理賠?
    【人民法院報】駕車過失致人死亡,交強險是否理賠?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張某駕駛車輛致賴老太死亡已經構成犯罪,且保險公司經法院調解已給付賠償款4.8萬元,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被認定構成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並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賴老太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涉案事故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某賠償款2.5萬元。
  • 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俗話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我們知道故意傷害他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刑法》中對於故意傷害他人有著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致人輕傷、故意致人輕傷要負刑事責任嗎?法律這樣規定!
    生活中發生小摩擦的情況時有發生,人們在衝動的時候往往也容易給別人造成傷害,有些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但影響他人的健康和生活,也會給自己造成巨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平時一定要嚴格控制自己的行為言語,堅持自律。但若是不小心致人輕傷,過失致人輕傷,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 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徐某折回進行責問,又遭王某惡語回復,徐某遂抽打王某一記耳光。王某暴怒,雙手先後推打徐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後退過程中被身後駛過的卡車碰撞倒地,頭部遭車輪碾壓而死。檢察機關指控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王某不服提出上訴。被害人陸某有酒後毆打妻子趙某的陋習。某日,陸某酒後再次追打被告人趙某。
  • 7歲男童登封武校習武死亡,涉事教練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移送起訴
    11月1日,河南登封「7歲男童武校習武死亡」一事有了新進展。據程某博家屬提供的登封市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文書顯示,日前,登封市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桑某明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的案件材料移送檢方審查起訴。2019年10月10日,登封市公安局曾對桑某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故意傷害行政拘留14日、罰款500元,稱桑某明「帶學生練武時,因程某博不想練武,被桑某明叫到隔壁更衣室,用戒尺打程某博手部
  • 陳洪兵: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研究
    日本刑法第240條搶劫(原文為「強盜」)致死傷罪規定:「搶劫致人負傷的,處無期或者六年以上懲役;致人死亡的,處死刑或者無期懲役。」由於搶劫致死傷罪的法定刑通常比以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傷害致死罪數罪併罰處罰還要重,因而,各國理論與實務都嚴格限制搶劫致死傷罪的成立範圍。
  • 235 過失致人重傷罪
    19971001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0140101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連結)202009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
  • 檢察機關如何審查過失致人死亡案
    近日,福建漳浦一小偷在失主追捕過程中不慎摔倒後死亡,後偵查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失主藍某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這起案件的新聞在網上引起了很大反響,不少人替追小偷的藍某鳴不平,說這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  無獨有偶,在工作中我也曾遇到過類似的案件。最終,認定其嫌疑人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依法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 淺議我國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例如,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人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主觀放任。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這在原79刑法中沒有疑義,但現行刑法將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其主觀方面如何,便大可商榷。逃逸對致人死亡的後果,是僅限於過失,還是包括主觀放任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