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發生小摩擦的情況時有發生,人們在衝動的時候往往也容易給別人造成傷害,有些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但影響他人的健康和生活,也會給自己造成巨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平時一定要嚴格控制自己的行為言語,堅持自律。但若是不小心致人輕傷,過失致人輕傷,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一、過失致人輕傷,要負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過失致人輕傷害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目前我國《刑法》只對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規定為犯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認定是過失致人輕傷,那麼就不屬於刑事案件範疇。但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故意致人輕傷,要負刑責!
上述提到的過失致人輕傷與故意致人輕傷不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逐漸養成了文明用語和文明行為的習慣,但依然有一些人在和他人的交流中會發生不必要的語言衝突、甚至肢體衝突,這個時候就有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輕傷。法律雖然不會進行刑事處罰,但若不小心演變為為故意傷害罪,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