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講,最擔心的莫非孩子在學校被欺凌,擔心孩子受傷。以往被爆出來的校園欺凌的事件也並不少,甚至有的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有時候可能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無法進行刑事處罰。那麼,校園欺凌的相關責任由誰來承擔?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校園欺凌發生在學校裡、學校周圍、還是放學回家的路上,如果學校沒盡到相應的義務(如,叮囑孩子不要欺負同學,發現校園欺凌行為後的處理是否得當),學校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對受害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8周歲的人,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如果施暴學生已滿14歲,對其他學生施暴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應當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如果已滿18歲,則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以尋釁滋事罪(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傷害罪(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處三到十年,殘疾或死亡處十年以上,甚至死刑)、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進行處罰
如果施暴者不滿14歲,屬於免除刑事責任年齡怎麼辦?可以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嚴重違法犯罪的,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雖然不可以對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處罰,但監護人應當給予受害人必要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