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系列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遏制校園欺凌成為全社會的強烈呼聲。如何有效遏制校園欺凌和暴力,從而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免遭傷害,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上,民革中央分別提交題為《懲防並舉,呼籲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書面發言和《關於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提案》,呼籲儘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鄭新儉近日公開透露,2017年前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訴3494件5468人。
「校園欺凌的預防與幹預涉及主體多、社會關係廣、法律層面繁,而現有相關規定散見於部門法及行政規定中,過於概括、操作性不強、法律效力層級低。」民革中央認為,防治校園欺凌已由不同層級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予以推進,但更重要的是專項立法。2002年,我國相關專業機構已對校園安全立法進行了研究,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有「反欺凌」專門法的成功實踐經驗,專項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在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報送的發言材料中,民革中央對目前防治校園欺凌相關規定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其中提出,目前關於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效力層級較低,學校對「校園安全」的管理義務與責任沒有細化到與「校園欺凌」相關的內容;監護人責任實現方式過於概括,儘管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護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內容的細化」和「方式的特定」;司法保護制度不完備,現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矯正措施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民革中央建議,反校園欺凌法的制定應包含立法目的、範圍和立法基本原則的闡述,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護責任與義務,政府與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司法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應法律責任。
民革中央強調,相關立法要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護制度。針對前者,建議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如責令父母管教並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針對後者,則建議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並給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讀學校,包括是否增加強制性就讀條款,設置與職業教育相銜接的課程等;確立「工讀預備制度」,即學生仍在原校讀書,經一定預備期,據學生偏差行為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預備檔案或進入工讀學校進行改造和教育。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記者:周宵鵬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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