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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江西省人民政府網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和進口機電設備等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七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公共建築、商用住宅,包括商場、寫字樓、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開招標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需要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的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時,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項目擬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項目審批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准情況通報行政監察部門。
    完全由企業自主決策立項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報批的建設項目,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企業章程和項目的特性,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審批部門應當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批准決定;經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邀請招標方式未被批准的,招標人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公告發布的規定,至少選擇一個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和被指定媒介應當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真實準確地發布招標公告,並接受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被指定媒介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日期、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費用和辦法等事項。
    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項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發布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等材料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和近3年同類工程業績審查。招標人要求提供資質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的,潛在投標人應當提供;潛在投標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經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行政監督部門事先與原件核對並加以密封的複印件或者複製品。招標人也可要求潛在投標人對有關資質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和業績情況進行公證。
    招標人擬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擬限定潛在投標人的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預審後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規定相應的審查標準和辦法,並按照排名先後順序確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也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停業、破產狀態,投標資格沒有被取消,財產沒有被接管、查封、凍結;
(四)在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和被否決的理由。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從事各類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便於查詢的方式,將其管理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及其變動情況向社會公布。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擅自轉讓代理業務,也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屬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還應當嚴格遵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總額。招標文件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履行項目審批程序情況介紹;
(二)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格要求;
(三)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四)對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投標人的投標標段調整安排方案;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六)投標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及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安排;
(九)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後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籤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投標保證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特定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體現相應的要求。
    發售招標文件時,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文本告知行政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也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以及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發售的招標文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應當以項目的規模大小、招標文件的知識含量及其印製等實際發生成本為依據。國家和省規定了收費標準的,招標人應當遵守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確需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補正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前款澄清、修改或者補正的內容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標項目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撤回或者取消公告,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潛在投標人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返還;投標人既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又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退回投標文件,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退回。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留有合理的時間,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公告中規定的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洩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的,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要求的,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可以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文件,但同一個項目受託人只能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託。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履行義務,嚴格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對密封情況進行核對並籤收保存,但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重新招標後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需要審批的項目,經原批准或者核准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後可以不進行招標;不需要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到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密封不嚴可能洩露的。
    第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和信譽等級按最低的一方確定。
    聯合體各方籤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包括下列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本條第一款所稱投標人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包括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投標人洩露標底;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籤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開標一般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開標的,開標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記錄整個開標過程並存入檔案。
開標時,有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的應當公開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為廢標:
(一)無投標人印章並且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的籤字或者印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塗改處無投標人印章並且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籤字或者印章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以聯合體名義投標但未提交有效的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從專家庫內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的個人、投標單位或者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參加投標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規定,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地履行評標職責。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行業評標專家庫的基礎上建立全省綜合性的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四十一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且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是最低的投標報價的,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二條 不宜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根據綜合評估法,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採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該投標人的投標作為廢標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且有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拒不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五)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除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外,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七)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所有投標均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在10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並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仍出現上述情形的,需要審批的項目,經原審批或者核准部門審批或者核准後,可以不進行招標;不需要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籤字的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1至3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評標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
(七)評標因素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名單及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一覽表;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名單;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
(十二)評標結論、建議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該時間內不能確定的,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
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指定媒介公布中標人及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四十八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技術條件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者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其他的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前款中標通知事宜。
    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招標人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應當徵得其書面同意,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籤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依據,不得要求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承擔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以外的義務,或者修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知道之日起3日內,向後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籤訂合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向後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籤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提交書面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複印件:
(一)資格預審文件及預審結果;
(二)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書面評標報告;
(三)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籤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時,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出現中標無效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和排序先後,從其餘中標候選人或者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章 監督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列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執法:
(一)經濟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省重點工程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指導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鐵路、民航、郵政、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確定。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項目涉及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察,依法依紀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招標人發現投標人、受託的中介機構及評標專家存在違法行為的,或者認為其自身在招標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幹涉或者侵犯的,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
    第五十九條 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並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記錄,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除外。
    第六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隨著有形招標投標市場的發展,逐步進入有形招標投標市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視其情節輕重可以暫停資金撥付或者暫停項目執行:
(一)招標前未辦理相應項目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或者核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輕重,對有第(一)項、第(二)項項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暫停資金撥付或者暫停項目執行:
(一)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於5個工作日;
(二)違反規定發布取消、變更或者撤銷公告的;
(三)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四)提供虛假招標公告或者證明材料,或者在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無正當理由的,給予警告,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視其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標底或者評標參考價的;
(二)洩露投標人商業秘密的;
(三)洩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輕重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籤訂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行業內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籤訂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在發布招標公告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違法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對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開工報告等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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