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教育局、各普通大中專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4]7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全省普通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55號)的要求,完善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狀況報告、統計、核查和公布制度,建立招生計劃編制、學科專業設置等工作與畢業生就業狀況掛鈎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當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方式趨向多樣化的趨勢,經研究決定,對我廳於2004年印發的《江西省普通院校畢業生就業率統計公布辦法》進行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江西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公布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工作要求一併通知如下:
一、繼續完善畢業生就業狀況報告制度。各學校在每年畢業生資源數據上報後的每月5日前,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絡監控系統》及時補充上月本校畢業生籤約信息和學校就業工作情況。同時確定每年3月25日為畢業生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時間,各校要在此前對系統中所有信息進行審核修正,省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匯總後報教育部。如有特殊需要,各學校要按要求隨時上報有關情況和信息。
二、各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統計標準、報表格式、資料庫結構,及時準確地報送數據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三、各校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和完善就業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工作責任制。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省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就業統計工作的評估核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為便於廣大畢業生和社會公眾對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的監督,省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將設立監督電話並在媒體上公布。
附件:江西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公布辦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公布辦法
一、統計對象:
全省各大中專學校當年全日制普通畢業生。
二、統計公式:
1、畢業生就業率=(已就業畢業生人數÷畢業生總人數)×100%
2、畢業生待就業率=(待就業畢業生人數÷畢業生總人數)×100%
畢業生總人數:指完成規定的教學計劃、能夠取得畢業文憑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總人數,以全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方案審查數據為基本依據。
三、就業狀況統計標準:
(一)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可列入已就業畢業生統計範圍: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訂《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並將就業報到證籤發到用人單位的;定向畢業生回原定向單位就業的;
2、畢業生到用人單位聘用就業,並將就業報到證籤發回生源地就業管理部門或辦理了擇業代理,與用人單位在《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明確了聘用關係的;或籤訂了就業當地政府格式化《勞動合同》的;或籤訂了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制定的聘用合同的;
3、被國家機關錄取為公務員,參加國家或省基層項目就業或參軍入伍的;
4、以靈活方式就業,其中包括自主創業、自由職業等,有工商部門提供的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的;
5、升入高一層次(含錄取研究生、專升本及三校生招錄等)繼續學習深造的畢業生,以錄取通知書或錄取調檔函為準;
6、畢業生出國留學或出國工作,有出國證明的。
(二)上述六種情況以外的畢業生,均不納入已就業的統計範圍。
四、畢業生就業率統計的口徑:
按教育部要求,畢業生就業率統計均通過單位性質代碼來進行就業率和待就業率的統計。在每年制定的畢業生就業方案中單位性質代碼其適用口徑如下:
10 黨政機關:指畢業生被國家機關錄取為公務員。
20 科研設計單位:指畢業生在各級科研設計單位就業,均為事業單位,少部分企業形式的科研設計單位按企業單位性質代碼上報。
21 高等教育單位:指畢業生在各級各類高校學校就業。含: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等。
22 中等、初等教育單位:指畢業生在各級中專、技校、中學、小學和幼教單位就業。
23 醫療衛生單位:指畢業生在各級醫療或其它衛生系統單位就業。
25 艱苦行業事業單位:指地處縣及縣以下地區的事業單位;也指農業、林業、水利、地質、礦業、油田、航海、軍工、核工業、航空、航天及生產建設兵團等行業的,地處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基層事業單位。
29 其他事業單位:指畢業生在除單位性質代碼20、21、22、23、25以外的事業單位就業。
31 國有企業:指畢業生在由各級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股份佔主要成份的企業就業。
32 三資企業:指畢業生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及外商獨資企業就業。
35 艱苦行業企業:指農業、林業、水利、地質、礦業、油田、航海、軍工、核工業、航空、航天及生產建設兵團等行業的,地處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基層企業。
39 其他企業:指畢業生在個私企業等聘用就業,並辦理了擇業代理或在各級人才中心掛編等情況。
40 部隊:畢業生畢業後進入解放軍或武警部隊,以入伍通知書為準。
50 國家基層項目:國家部門組織的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如「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畢業生。
51 地方基層項目:地方政府(省及省以下)組織的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如「三支一扶計劃」、「進村進社區計劃」和「選調生計劃」等。
55 農村建制村:畢業生在行政建制村(包含自然村)就業的。
56 城鎮社區:畢業生在城鎮街道所管轄區域的基層組織就業的。
75 自主創業:指畢業生自己創辦企業、公司或承包項目的,以工商營業執照或承包合同為依據,必須填寫《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見附件一),包括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
76 自由職業:指以個體勞動為主的一類職業,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某些藝術工作者等,必須填寫《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以工商部門登記的營業執照或稅務部門個人收入納稅收據為準。
77 其他靈活就業:除自主創業和自由職業外的靈活就業形式,但需相關證明。
80 升學:升入高一層次(含錄取研究生、專升本及三校生招錄等)繼續學習深造的畢業生,以錄取通知書或錄取調檔函為準。升學的畢業生原則上不籤發《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85 出國、出境:指畢業生出國留學或出國工作,有出國證明的。
70 待就業:指有就業願望,但畢業時尚未落實具體工作的畢業生,並填寫了《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見附件二)進行待就業登記的。
71 不就業擬升學:指畢業生暫不參加就業,準備畢業後繼續升學。
72 其他暫不就業:指畢業生因其他情況暫不參加就業,如暫無就業願望或身體健康原因等。
90 其他:一些不就業的特殊情況。
說明:
1、本辦法中單位性質代碼均採用教育部下發的標準代碼,考慮到概念和定義上的相對性,統計範圍僅限於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不與其它政策文件的有關概念和定義相關聯。
2、為避免交叉統計,設優先項。具體為:艱苦行業事業單位優先,即如單位性質與各類事業單位存在交叉,列為艱苦行業事業單位;艱苦行業企業優先,即如單位性質與各類企業存在交叉,列為艱苦行業企業。
3、單位性質代碼為:70、71、72和90的,均納入待就業畢業生統計範圍;單位性質代碼不為本條前述代碼的,均納入已就業畢業生統計範圍。
4、以靈活方式就業的畢業生填寫的《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由所在學校保存備案,保存期限為兩年;
5、待就業畢業生填寫的《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由所在學校保存備案,保存期限為兩年,各學校要在期限內繼續對這部分畢業生提供跟蹤調查、就業指導和推薦等服務,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就業;
五、審核材料要求:
各學校上報就業方案時,相應的就業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就業協議書文本規範,籤章齊全,合法有效;
2、就業協議書上以下信息必須註明:畢業生畢業學校、姓名、性別、專業、屆別及就業崗位;用人單位(部門)公章、用人單位詳細地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姓名和聯繫方式;學生個人及家庭聯繫方式,並經過學生本人籤名、學校就業部門籤章確認;
3、自主創業畢業生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證明及《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
4、在就業方案中列為待就業的畢業生,要求填寫《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
5、在就業方案中列為其他暫不就業的畢業生,不要求填寫《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業證明材料,不納入就業狀況統計。
六、信息報送與統計時間:
1、各學校畢業生就業方案及數據報送時間,以每年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文件安排為準。
2、就業率統計每年兩次。每年7月31日以前,學校所報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到本年度初次就業率;每年8月1日以後學校所報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到本年度全年就業率。
七、信息核查:
1、先由學校根據就業情況統計標準自查,並於每年的7月10日前將自查報告提交省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
2、以本《辦法》規定的就業率統計口徑和學校報送的就業情況信息為依據,省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對各學校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抽樣核查、監測。具體途徑有:
①通過電話詢問,了解用人單位接受畢業生情況。
②直接到用人單位實地核對畢業生就業情況。
③與畢業生及其家庭聯繫,了解畢業生就業實際情況。
④通過數據常規分析,比如分單位就業人數統計、核實等,查實、處理虛假就業、掛靠就業等現象。
⑤通過就業率核查舉報專線電話及網絡舉報,接受畢業生及社會有關方面的舉報。對在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學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並在一定範圍通報批評。
3、各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核查的情況,在就業狀況公布後,通過適當的途徑反饋給各學校就業部門。與各學校、各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數據一起,作為學校考核相關院、系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依據。
八、公布時間、方式及內容:
公布時間:當年9月份公布初次就業率,次年1月份公布上年的全年就業率。
公布方式:匯總、核查後的各學校畢業生就業情況有關信息,報經省教育廳審定後,由省教育廳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
公布內容:全省大中專學校就業總體情況;分學歷層次公布全省大中專學校各專業大類就業率及其構成情況;分學歷層次公布所有大中專學校的畢業生就業率及其構成情況。
九、就業狀況數據的使用:
1、全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狀況數據每年9月初上報教育部,作為教育部向社會公布就業狀況的基礎統計數據和高校教學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
2、按省教育廳發《江西省關於實行高中等院校普通畢業生就業狀況與招生計劃編制、學科專業設置等工作掛鈎的實施意見》(贛教字[2007]31號)文件的精神,提供給相關職能部門,用於實施畢業生就業狀況與之掛鈎工作的依據。
十、其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
二、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
說明:
1.靈活就業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自主創業:指創立企業(包括參與創立企業),或是新企業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
(2)自由職業:指以個體勞動為主的一類職業,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某些藝術工作作者等。
2.所有靈活就業的畢業生離校前必須填寫此表,選擇「自主創業」項時必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選擇「其他靈活就業形式」項時必須填寫具體就業內容。
3.學校可以在基本信息項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內容和項目。
4.學校應妥善保管每一位靈活就業畢業生填寫的登記表並注意保密,保存期限兩年。
學校名稱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省(區) 市(州)
所獲學歷
□中專 □專科(高職) □本科 □碩士 □博士
所學專業
離校後聯繫方式
電話: 其它:
靈活就業方式
□自主創業(請在後註明單位) □自由職業
□其他靈活就業形式
工作地點
省(區) 市(州) 縣
工作內容(或單位、行業)
單位電話:
本人聲明
本著誠信原則,本人以上填寫信息完全真實,並願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人籤名: 年 月 日
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 制
附件二:
江西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
學校名稱: 畢業年份: 編號: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入學前戶口所地在
省 市
畢業時學歷
□中專 □專科(高職) □本科 □碩士 □博士
所學專業
家庭(父母)
聯繫方式
電 話
通訊地址
郵 編
離校後本人
聯繫方式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郵 編
調
查
項
目
你認為自己目前沒有就業的主要原因是:
□沒有獲取足夠的就業信息 □沒有自己滿意的單位
□其他原因(請註明)
畢業時戶檔去向:
□保留在學校 □轉回家庭所在地
□保留在就業中心或人才中心 □不清楚(請註明)
需要學校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嗎?
□需要 □不需要
目前你最需要得到的幫助是:
□就業信息 □就業指導 □技能培訓 □其他(請註明)
如半年後仍未就業,是否會去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失業?
□會 □不會 □看情況再說
本人聲明
本著誠信原則,以上填寫信息完全真實,並願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人籤名: 年 月 日
待就
業畢
業生
後續
就業
服務
狀況
跟蹤
記錄
學校就業部門意見
籤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意見
籤章
年 月 日
生源地就業部門
意見
籤章
年 月 日
說明:1.待就業畢業生是指有就業願意但尚未就業的畢業生;
2.所有待就業畢業生在離校前必須填寫此表,表中選項除特別說明外,均為單選項。
3.學校應妥善保管待就業畢業生登記表並注意保密,超過二年後予以銷毀。
4.此表一式三份,畢業生本人、學校及省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各留一份。
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