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等十一部委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8〕156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力度的意見》(贛發〔2018〕7號)以及《江西省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江西省深入推進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城發〔2019〕2號),全面開展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認定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家庭剛性支出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當地戶籍,剛性支出較大造成生活困難,對家庭可支配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造成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內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生活貧困家庭。
第四條 設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民政部門開展認定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工作,協助做好動態管理。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宣傳、入戶調查、鄰裡走訪和資料收集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認定申請。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戶籍。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具有當地戶籍、或持有1年以上當地居住證。
(二)家庭收入。申請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造成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後,人均月收入在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之內。
(三)家庭財產。申請人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後不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以及不授權有關部門進行核對或不規範授權後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審核:
(一)屬於村(居)委會幹部本人或近親屬的;
(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在國有企業和大中型民營企業工作,收入相對穩定的;
(三)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除外)、商業養老保險的;
(四)有其他有相對穩定收入來源的。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生活權益和財產的;
(二)擁有私家汽車(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和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大型農用車(小型農用車輛除外)、高檔藝術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三)在高收費的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就讀的,自費出國留學的;
(四)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築面積明顯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
(五)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類房屋,或者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六)為獲取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採取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八)因賭博、吸毒或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家庭收入按申請當月前至少12個月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
(二)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任職或者受僱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不能提供證明的,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捕撈業的,按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
(四)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五)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不與贍養(撫養、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贍養(撫養、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協議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的30%除以被贍養(撫養、扶養)人總數計算。如果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第十四條 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五條 可扣減的家庭剛性支出包括:
(一)因病費用。對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其他相關救助政策後,由個人自負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
(二)因殘費用。對殘疾人康復治療以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對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個人實際支出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據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扣減。
(三)因學費用。對家庭成員中有在普惠性幼兒園或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辦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按一學年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個人負擔的學費、住宿費或保教費扣除獲得政府或社會資助後的實際支出)扣減。
(四)必要就業成本。對就業人員就業成本按照務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扣減。
(五)多重支出費用。對存在多重致貧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第(一)至第(四)項剛性支出扣減條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時一併扣減。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可扣減的其他家庭剛性支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進行,且應適應社會救助綜合改革的趨勢和要求。
第十七條 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應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和資格認定。戶主本人或授權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並填寫《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授權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經濟狀況核查。必要時,應授權對其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前款所列證明材料,可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的地方應視情簡化。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啟動入戶調查程序和受理公示,並報縣級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對公示、核查預警結果存在異議或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開展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提出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在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提出審批意見。對已批准的,應當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將申請對象家庭的戶主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舉報電話等必要信息長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不予批准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前款所列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權限,可在社會救助綜合改革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一經認定,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建立工作檯帳,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其致困事由,對家庭全部或部分對象實施相應救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應按年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及家庭支出變動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每年至少覆核一次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狀況,提出繼續保留或中止認定資格的建議,並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備案。縣級民政部門應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縣、鄉兩級民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負責認定的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人不按規定如實提供申報材料或惡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予認定為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三年之內不再受理申請。已經認定身份的,由民政部門取消認定資格,告知相關部門停止救助幫扶並記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列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江西省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贛民字〔2018〕60號)同步廢止。
相關文件:
《江西省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