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工作動態 關於印發《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

2020-12-23 江西省人民政府網

各市、縣規劃局、建設局(建委)、城管局(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鄉規劃管理,我廳結合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城鄉規劃公開公示辦法(試行)》、《江西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規定(試行)》、《江西省城鄉規劃備案辦法(試行)》等四個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向我廳城鄉規劃處反饋。聯繫人:王建輝;聯繫電話及傳真:0791-6222769

 

附件:1、《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試行)》

2、《江西省城鄉規劃公開公示辦法(試行)》

3、《江西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規定(試行)》

4、《江西省城鄉規劃備案辦法(試行)》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規劃 管理規定 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1121日印發

共印200

附件1

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關於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建規〔2008227號)、《中共江西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幾個重點領域預防腐敗工作的決定》(贛發[2009]1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出具、監督管理以及建設項目全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前,確需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建設要求,是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的重要依據。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規劃條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條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將規劃條件抄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嚴格執行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並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條件。

第八條 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轉讓過程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必須嚴格依據經法定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對該地塊的控制要求。

城市、鎮重要地段且已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還應當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同一建設項目,在出具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過程中,應當保持規劃條件的連續性、一致性。

第十條 擬訂規劃條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

(二)嚴格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三)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四)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改善城市基礎設施條件;

(五)堅持合理用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注重城市景觀;

(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

(八)對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九)符合城市防災、減災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十一條 規劃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項目用地性質、範圍、面積和可兼容內容。項目用地包括項目建設用地和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道路、綠地等代徵用地;

(二)土地開發利用強度要求。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

(三)建築控制要求。包括建築高度、建築間距、日照時數和建築退界要求。對裙房、主體建築或者沿街建築有控制要求的也應當明確;

(四)道路交通設施要求。包括道路紅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和廣場等。涉及立交橋用地的應當明確用地控制範圍;涉及軌道交通用地的應當明確出入口和相關設施的設置要求;涉及廣場等公共開敞空間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用地規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設施與周邊地區設施、交通系統相聯繫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涉及地塊內部支路的應當對支路的線形、寬度予以明確;

(五)市政設施配置要求。包括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設施等;

(六)公共設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管理、社區服務設施、應急避難場所與設施等;

(七)綠化配置要求。包括綠地率、綠地面積、防護綠地和集中綠地的設置要求;

(八)附圖採用11000或者1500現狀地形圖;附圖應當標明地塊的區位與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及代徵用地範圍、地塊坐標及標高、道路紅線坐標及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十二條 根據用地具體情況,可在規劃條件中提出以下補充要求:

(一)城市設計要求。包括建築體量、建築色彩、建築風格與形式、建築高度等要求;

(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文物古蹟保護、風景名勝保護、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三)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質災害、環保等要求;

(四)高壓電力走廊、長輸管線、河道、鐵路、軍事和國家安全設施、大型基礎設施的相關技術要求及保護控制要求;

(五)城市對外交通要求。包括機場、港口、鐵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設施要求;

(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技術要求;

(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規劃條件一經出具,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的要求。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准。

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符合周圍環境要求和設施承載條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規劃條件變更分為核心內容變更和一般內容變更。核心內容變更是指對城鄉規劃實施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涉及土地市場公平公正性等的變更;一般內容變更是指核心內容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

第十五條 規劃條件核心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兼容性的調整,包括不同性質用地比例的調整;

(二)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的調整;

(三)綠線、紫線、黃線、藍線、道路紅線的調整;

(四)風景名勝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因城市景觀、城市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等需要提出特殊控制和規劃編制要求的區域)範圍內的建築高度調整;

(五)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綠地率的調整;

(六)公共設施配建或市政設施配建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第十六條 規劃條件一般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地塊建築密度、集中綠地、停車泊位、交通組織、空間形態、建築間距、建築退界等的調整;

(二)風景名勝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範圍外的建築高度調整。

第十七條 變更規劃條件核心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城鄉規劃調整或者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變更規劃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符合變更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規劃條件變更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建設用地基本情況、變更規劃條件的理由等有關內容。規劃設計方案應表明用地總平面布局、建築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築的關係等內容;

(二)論證和公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規劃設計方案組織論證,並公示或者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組織聽證會,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經論證和公示無異議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批准;核心內容變更的,論證和公示(聽證)無異議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後附相關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容積率變更的,還應當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四)公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經依法批准的規劃條件變更情況予以公布,同時通報同級監察、國土等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容積率變更備案採取批前備案審查方式。變更批准前須經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認定後,方可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地塊容積率小於1.5,變更後地塊容積率大於1.8的;

(二)原地塊容積率1.52.0的,變更後地塊容積率大於2.4的;

(三)原地塊容積率大於2.0的,增幅大於10%;

(四)建築總量增加大於3000平方米;

(五)變更次數超過2次。

其餘的容積率變更採取批後備案登記方式,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容積率變更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前備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積率變更備案審查申請一份;

(二)容積率變更說明一份;

(三)擬變更規劃設計方案成果書面文件一份,電子文件一份。

容積率變更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積率變更備案報告一份;

(二)容積率變更批准文件一份;

(三)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成果書面文件一份,電子文件一份;

(四)容積率變更說明一份。

第二十一條 容積率變更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容積率變更的依據和過程;

(二)容積率變更與控制性詳細規劃銜接情況,其中變更內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說明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三)容積率變更前公示情況,以及專家、公眾反映的主要意見和採納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或者變更手續。

涉及補交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文件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籤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涉及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二十三條 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相關批准文件、變更理由、變更依據、調整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可兼容項目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凡規劃條件未明確的,一律不允許設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可建設用地範圍內,確定為兩種以上(含兩種)用地性質並要求獨立用地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中須明確各類用地規模(或者用地比例)和規劃指標;不要求獨立用地的不同性質建築可以結合整體規劃布局統一設置的,可以分別提出建築規模(或者建築比例),其他規劃指標在用地內統一平衡。單體建築為兩種以上(含兩種)規劃性質的,按照規定用地分類和可兼容範圍,分別確定用地性質和建設規模。

第二十六條 規劃條件有關指標計算口徑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省有關規範及技術標準。建築面積的計算口徑統一執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配套設施面積總和,應與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或建築面積相符合。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一致性進行查驗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對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一致性進行核實。經查驗、核實發現與規劃條件不一致的,應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不得為其繼續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違規調整規劃條件的,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政府撤銷其相關規劃許可審批。

對違反規定調整規劃條件的有關工作人員,按照違反城鄉規劃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城鄉規劃公開公示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規範建設項目的規划行政審批行為,切實保障公眾權益和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公開公示工作,應當遵照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公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涉及城鄉規劃的各類政務信息通過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開,便於公眾知曉、接受公眾監督的行政行為;城鄉規劃公示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履行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和執法監督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徵詢公眾意見,收集反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的行政行為。

城鄉規劃公示過程中所徵求意見的匯總和處理結果(含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為規劃修改完善和項目許可的重要參考依據,並作為上報審批的附件材料同時向公眾公布。

第三條 城鄉規劃公開公示包括城鄉規劃制定公開公示、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公開公示、城鄉規劃執法監督公開公示和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公示。

第四條 城鄉規劃制定公開公示由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公開公示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執法監督公開公示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公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或者設置城鄉規劃固定的公示場所或者公示欄。

第五條 城鄉規劃公示方式有現場公示、展示廳公示、網站公示、新聞媒體公示、會議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等。每種公示方式均應當註明公示的起訖時間、意見反饋途徑和聯繫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公示項目的公示時間不計入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行政許可期限。

第七條 涉及國家機密、軍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內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公開公示

第八條 下列城鄉規劃制定項目應當進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

(一)城鎮體系規劃;

(二)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

(三)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標誌性建(構)築物方案設計);

(四)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主要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商業網點布局規劃,中小學布點規劃,以及其他必須公示的專項規劃;

(五)以上規劃的修改。

第九條  城鄉規劃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內容:

(一)城鎮體系規劃批前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方案文本主要內容簡介,城鎮體系現狀圖、城鎮體系規劃圖、區域空間劃分與管制圖、區域道路交通規劃圖、區域基礎設施規劃圖、區域社會服務設施規劃圖等;

(二)城市、鎮總體規劃批前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方案文本主要內容簡介等。公示的圖紙主要為:用地現狀圖,土地使用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綠地系統規劃圖等、近期建設規劃圖和遠景發展規劃圖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前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文本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用地現狀圖、土地使用規劃圖和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等;

(四)城市重要地段、街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標誌性建(構)築物方案設計批前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說明書主要內容簡介,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方案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道路交通規劃圖和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效果圖;

(五)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批前公示內容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者商有關部門確定;

(六)鄉規劃、村莊規劃批前公示內容參照城市、鎮總體規劃;

(七)規劃修改的批前公示內容:修改前的內容、擬修改的內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據。

採取網絡公示的可增加其他展現規劃效果的文字說明和圖紙。

   第十條 城鄉規劃制定批後公告的內容除與批前公示的內容相同外,還應當增加規劃審批文件及其主要內容、批前公示過程中徵求的公眾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制定批前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單獨編制的專項規劃批後公告時間應當不少於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鄉規劃重大變更批後公告時間應當不少於30天;運用網絡和固定場所進行批後公告的,批後公告時間延長至規劃實施完畢。

城鄉規劃制定及重大變更自批准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應當至少採用網站公示或者媒體公示和公告。其中,村莊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在規劃編制區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場所進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公開公示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管理應當進行批前公

示:

(一)與居住建築相鄰,可能影響居民合法權益的建設項目;

(二)城市紫線、藍線、黃線內的建設項目;

(三)位於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五)涉及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建設項目;

(六)規劃許可內容及規劃條件變更的建設項目;
  (七)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需規劃實施管理的批前公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進行公示;經公示並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批前公示;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在選址規劃審批前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根據建設項目的影響範圍,規劃實施管理批前公示應當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公示:

(一)張貼公示

擬建建設項目對周邊可能存在的影響範圍較小,影響群體相對較集中的,宜採用現場張貼文件的形式公示,對已銷售的住宅的加層、拼接、改造的,還應當向該幢住宅每戶居民徵詢書面意見。
  張貼公示不少於兩處。公示地點一般設在地塊周邊人流相對集中且不影響城市景觀處。公示期間建設單位有責任確保公示張貼的有效性。

(二)開會公示
  擬建建設項目對周邊可能存在的影響較大,影響群體較多(如對周邊相鄰住宅、單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響)的,除在現場張貼公示外,還應當邀請當地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設計單位等代表,以舉行會議或其它適當的形式,對建設項目規劃作出說明和進行溝通、解釋。開會公示一般在張貼公示7天后擇期進行。

(三)媒體公示
  擬建建設項目可能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造成社會影響的,應當在本地主要報紙、網絡或者電視臺進行公示。
  (四)網上公示
  所有應批前公示的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管理均應當在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前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示圖紙
  1、總平面圖
  總平面圖一般要求用合適大小的彩色示意圖表示,標註指北針(一般應當上北下南)和比例尺。
  總平面圖應當正確反映地塊內及周邊50米以上範圍的規劃或者現狀:
  (1)用地紅線、建築控制線、地下室界線、規劃四線及其他工程市政管線等;
  (2)擬建建築與四周邊界及用地外建築(含現狀、規劃批准和在建建築)的最近距離,並旁註滿足規範的參考值。對地塊內建築間間距可不標示;
  (3)擬建建築的功能、尺寸、層次、簷口高度、±0.00高度等;
  (4)總圖內的建築應當準確反映其外輪廓,並準確反映屋頂投影輪廓;
  (5)沿用地邊界50米範圍內布置的市政環衛設施、停車設施等。
  2、設計主要立面、剖面圖
  擬建建築面向界外非居住建築(用地),選取臨界建築主要朝向的一個立面和剖面圖進行公示;
  擬建建築面向界外居住建築(用地),選取臨界建築朝向居住建築(用地)一側的立面和剖面圖進行公示;

公示的立面、剖面圖應當標明層數、標高、立面材質等。
  3、設計效果圖
  根據需要,可以公示設計效果圖。
  (二)公示文字說明
  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及所在位置、建設單位名稱、主要建築功能、公示時間及期限、聽證權利、信息反饋的方式及監督電話等。  
  (三)公示指標
  公示時按以下表格反映各項設計指標:

 

設計指標

規劃要求

總用地面積

 

 

總建築面積

 

 

地上總建築面積

 

 

地下總建築面積

 

 

容積率

 

 

建築密度

 

 

綠地率

 

 

公示文件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摻加虛假信息或者主觀意見。
  第十七條 規劃許可內容及規劃條件變更應當公示變更前內容、擬變更的內容、變更理由、變更依據及說明。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應當公示原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擬修改的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草案,修改理由和依據,標註變更的位置和內容。

第十八條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一書三證」許可及其變更、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應當進行批後公告。

第十九條 批後公告的內容應當經城鄉規劃許可部門審核。批後公告除包括以下的內容外,還須公告監督和諮詢電話等。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標明建設地址、用地範圍的紅線圖和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標明用地性質、規模、位置、界限,規劃範圍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築物和拆除期限。

(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定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建築主要立面、剖面圖、設計效果圖以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四)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不符合竣工規劃核實條件經整改後重新予以認可的,需說明整改和處理情況。

(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標明用地性質、規模、位置、界限,規劃範圍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築物和拆除期限。

第二十條 規劃實施管理批後公告,應當符合下列方式:

(一)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在批准的用地範圍內設置公告牌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經審定的建設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規劃核實結果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告牌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還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及房地產主管部門網站公告。

第二十一條 規劃實施管理批前公示應當自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5日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批後公告期限為:「一書三證」許可及其變更的批後公告時間自批准後到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為止。

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結果公告時間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畢時止。

 

第四章 城鄉規劃執法監督公開公示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後,整改不力的,或者監督檢查事項帶有普遍性的,應當將執法監督檢查結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二)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違反城鄉規劃項目查處結果應當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違法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情況、周邊用地和建設情況;

(二)項目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劃內容、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內容;

(三)違法項目查處執行情況(包括立案、調查、告知、聽證、決定、執行等)。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公示方式:

  (一)在城鄉規劃固定的規劃公示場所或者設置的公示欄內予以公開公示;

(二)在規劃執法監督、檢查項目所在區域內設置的公示欄(牌)內予以公開公示;

(三)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執法部門的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公開公示。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應當自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5日內予以公示;

違法項目查處結果公告時間為自下文處罰決定到處罰執行完畢止。

 

 第五章   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公示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管理政務應當公開公示的內容為:

(一)城鄉規劃管理職能公開公示:包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職責、主要工作人員及其內部分工等;

(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依據公開公示:包括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範標準和技術規定等;

(三)城鄉規劃辦事程序和時限公開公示:包括規劃方案審查審批,「一書三證」許可,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內容、程序、資料要求、內部辦事環節和時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開公示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公示為長期公開公示。

 

第六章   意見採信及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規劃公示反饋意見通過以下途徑收集:

(一)現場設立徵集意見箱;

(二)公布反饋意見的電話和信件投遞地址;

(三)網站上設置意見徵詢專欄;

(四)召開協調會或者上門走訪等。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部門或者專門人員聽取規劃公開公示的意見和建議,並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處理:

(一)認真分析研究、匯總整理,在報送規劃審批時,應當附具對公布意見和建議的採納、處理情況,以及主要意見和建議;

(二)能夠採納糾正的立即採納糾正,暫不能採納糾正的,說明理由和原因,並進行書面反饋;

  (三)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立案查處的,應當組織核查或者及時立案處理。

 第三十條 對批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公示期內通過有效方式反饋意見。根據收集意見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召集社區、居民代表、有關專家、規劃督察員、其它職能部門、建設單位召開協調會議。

有效的反饋意見包括反饋者的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屬利害關係人的要求提供公示事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實和證明。

公示內容中告知了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適用有關聽證的規則

第三十一條 公示組織單位現場公告時,公告牌一般應當高於地面1米,設置地點由公告組織單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定。

公告牌在公告期間應當保持整潔、清晰和完整。如有損壞、丟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重新製作。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公示期滿後,城市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公示事項歸檔,並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城鄉規劃的內容依法應當公開公示而未公開公示的,按照《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在全省實行城市規劃公示制的通知》(贛建規[2004]16號)同時廢止。

 

 

 

 

 

 

 

附件3

江西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鎮建設工程(包括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工程),應按照本辦法實施竣工規劃核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下簡稱規劃核實)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附件、附圖和相關的政策、規範為依據,對已竣工待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覆核和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核實工作。

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劃核實:

(一)建設工程已經按規劃許可規定的內容完成建(構)築物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交通設施、綠地建設;

(二)建設用地和代徵用地範圍內規劃要求拆除的各類建(構)築物以及因建設需要搭建的臨時設施已經全部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三)對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已經按照建設時序方案同步實施,建成區與下一期施工區已經採取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應當完成道路或綠地的建設;

(四)市政基礎設施已按規劃接入城市系統。

第六條 規劃核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備齊資料,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報送資料齊全的,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報送資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或者在收到報送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資料;

(三)經核實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後,方可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第八條 申請規劃核實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附件、附圖;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驗線以及復驗結果通知單;

(五)具有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地下工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測繪);

(六)建築工程規劃核實應當提供建築施工圖,市政工程規劃核實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圖;

(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屬於建築工程項目的,應當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建設工程單體圖和測量成果表。

1、總平面圖中應當標示:建設用地的範圍、建築物、構築物、綠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標高、建築物退讓界線、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走廊、建築間距、出入口、停車位置;

  2、建築物、構築物的單體圖應當包括:標示各層的平面尺寸、面積、標高,建築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3、測量成果表中應當載明:建設用地面積、各單幢建築物和構築物佔地面積、建築性質、建築層數、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層面積,建築物和構築物佔地總面積,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層底部標高、建築簷口高度、建築總高度,用地內所有建築物(含不計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和構築物的總建築面積、綠地總面積、集中綠地面積、開放空間面積、停車場面積(或泊位數量)、道路面積、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集中綠地率、圍牆長度和高度等;

4、分類建築用途及相應建築面積;其中,用於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5、上述文本、圖件的電子文檔碟片。

(二)屬於市政管線工程的,應當包括:地下綜合管線圖、帶狀總圖和分幅圖、特徵點三維坐標成果表和竣工規劃核實要素成果表。

1、市政管線工程總圖和分幅圖中應當標示:位置、沿線的地物地貌和管線特徵點的符號及點號;

2、市政管線特徵點三維坐標成果表應當載明:特徵點的點號、類型、橫坐標、縱坐標、標高和裡程等;

3、市政管線竣工規劃核實要素成果表應當載明:管線的名稱、長度、規格、導管孔數、材料質量、管頂(底)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4、上述文本、圖件電子文檔碟片。

(三)屬於市政交通工程的,應當包括:地形圖、帶狀示意總圖和分幅圖、中心線特徵點三維坐標成果表和竣工規劃核實要素成果表。

1、市政交通工程帶狀示意總圖和分幅圖中應當標示:位置、沿線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線特徵點的三維坐標;

2、市政交通工程帶狀示意圖和分幅圖中應當標示:長度、標高、寬度(管徑)、橋梁縱坡、梁底標高、埋深標高等;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線特徵點三維坐標成果表應當載明:點號、橫坐標、縱坐標、方向角、標高和裡程等;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要素成果表應當載明:名稱、長度、寬度(管徑)、標高、橋梁縱坡、梁底標高、埋深標高及荷載標準等;

5、上述文本、圖件電子文檔碟片。

第十條 規劃核實內容包括:

  (一)建築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築位置、建築間距、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建築物退讓用地界限、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等;

  2、建築單體。各單幢建築工程的性質、平面位置、面積、建築內部功能、層數及層高、建築高度、建築風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總平面圖中配置的綠地、停車場面積和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物業管理設施、環衛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4、主要指標。核查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等;

5、臨時建設。用地紅線內臨時建築及設施是否已拆除(經規劃許可的臨時建築按規劃要求執行),未經許可的建(構)築物及原經許可但規劃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規劃要求。

  (二)市政管線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管線工程的位置、長度、規格、導管孔數、材料質量、管頂(底)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2、其他規劃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長度、寬度、路面標高、橋梁縱坡、梁底標高、涵管頂部標高等;

  2、道路橫斷面布置;

  3、其他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的建築面積審核執行國家和省房產測量規範及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築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面積的數值。建築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3%

累進計算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但屬於增建單體建築物的,仍可以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三條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為單元組織,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規劃核實,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對最後一期進行規劃核實時,應當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築面積誤差。

第十四條 建築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築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

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造成該建築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或使周邊建築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範圍內,均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築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第十五條 ()築物的體量、位置、外形等明顯不符合規劃要求,構成違法建設的,規劃核實前先依法查處違法建設。

未取得規劃部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的,建設單位(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登記機構不予房屋登記。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

性負責。

建設單位(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規劃核實工作應當公開進行,核實結果應當公布,公眾有權查閱。規劃核實申請表、意見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等相關文件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相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在規劃核實工作中未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或發現後隱瞞不報的,依照《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對越權編制或違法編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格證書,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江西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

建設單位(個人)

 

建設項目名稱

 

建設位置

 

建設規模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各項工程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包括臨時用地)是否清理完畢

臨時建築(設施)和規劃許可要求拆除的建築是否已拆除

基礎管線設施是否已按規劃接入城鎮市政系統

 

 

 

 

以上申報情況是否屬實

設計單位蓋章

                  (蓋章)

                   

施工單位蓋章

(蓋章)

                   

申報附件及附圖名稱:

 

 

單位(個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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