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管理暫行...

2020-12-16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近日,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江西省環境保護廳網站獲悉,為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的管理,進一步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省環保廳制定了《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的管理,進一步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中的技術支持作用,保證審查工作的客觀、公正、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評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我廳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適用於環評專家從事和參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審查、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技術審查等活動。

第三條 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由省環保廳設立和管理,委託省環保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以下簡稱「廳評估中心」)負責評審專家徵集、資格篩選、日常管理、評價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四條 專家庫主要由本省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環評機構、管理部門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人員組成。

專家庫應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涉及的專業和行業領域,分為大氣環境、水環境、自然生態、噪聲和振動、固體廢物、輻射環境、環境風險、行業專家、環境規劃等。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認真、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國家和本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範性文件,掌握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和相關要求。

(三)在本專業、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行業的國內外相關情況和動態。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環評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在相關專業領域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外出踏勘等現場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除外)。

(六)無違法犯罪、嚴重違紀以及違反職業道德被解除勞動合同記錄。

省、市、縣各級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審批的相關在職人員,不得入選專家庫。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採取個人申請、經所在單位認可的方式向廳評估中心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入庫的專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認可同意籤章(退休人員除外)的專家申請表;

(二)從事專業工作的簡歷材料;

(三)學歷(文化)證書及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複印件);

第八條 廳評估中心對入庫專家的資格進行初審,符合條件、決定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名單經省廳認可後予以公布。

第九條 廳評估中心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十條 專家參與技術審查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對待參加的技術審查工作,提前閱研技術審查工作相關材料,及時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並對所提的書面和口頭意見負責。

(二)對於有保密要求的技術審查工作,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向外界洩露工作的情況以及相關材料的內容。

(三)對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技術審查工作,應主動提出迴避。

(四)加強自身業務學習,積極參加相關培訓教育和學術活動,及時掌握環境保護及環評相關專業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動態,主動適應專家業務要求。

(五)接受有關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參與技術審查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有關工作的制度以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工作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幹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要求在會議專家意見中記錄不同意見。

(三)在保證自身健康狀況良好的前提下,自願參與廳評估中心的工作。對不適宜參加的工作有權申明並拒絕參與。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直接向廳評估中心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專家應遵守以下廉政規定:

(一)專家諮詢費用由廳評估中心按規定予以發放。禁止收受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購物卡等。

(二)禁止參加與技術審查有關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組織的營業性娛樂活動和旅遊。

(三)禁止在與技術審查有關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禁止以個人名義有償參與所審查的環評文件的編制諮詢。

(五)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專家年度工作評價考核實行扣分制,以年度為周期,年底清零。年度累計扣分達到5分的,暫停其專家評審資格3個月,並在省環保廳網站公布;年度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停其專家評審資格12個月,並予以通報。評價考核工作由廳評估中心負責組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專家扣1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缺席環評文件技術評審會。

2、未按時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和環評機構考核表。

3、對項目環評文件質量考核顯失公平、公正。

4、對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審把關不嚴,導致問題項目進入下一環節、造成項目出現重大質量紕漏的。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家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在承擔技術審查工作期間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三)未經同意,以省環保廳環評專家的身份承擔技術審查以外的技術工作與諮詢,接受採訪和訪問以及在公共媒體上公開發表個人觀點。

(四)與建設單位、評價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未主動提出迴避的。

(五)洩露在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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