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域無線電監測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我廳制定《江西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規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軍事系統以外,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以及對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責,根據審批權限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範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核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第五條 在符合國家規劃的前提下,無線電頻譜資源優先保障國家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需要。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請
第六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
(一)業餘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符合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
(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於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第七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申請的無線電頻率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技術方案可行;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頻率不會產生有害幹擾;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書面申請(並在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承諾書上籤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個人身份證明,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擬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範圍(距離)、服務對象和預測規模以及建設計劃,開展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四)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採用的通信技術體制和標準、系統配置情況、擬使用系統(設備)的頻率特性、頻率選用(組網)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區域的電波傳播環境、幹擾保護和控制措施,以及運行維護措施等;
無線電頻率擬用於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依法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第九條 申請覆蓋範圍不超出縣(區、市)的150MHz、400MHz專用對講機頻率,滿足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條件的,可合併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與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手續。申請人提交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承諾書及設置、使用對講機的相關申請材料,經審批通過後,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批准文件和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條 涉及交通運輸、漁業系統(行業)使用的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分別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實施許可。
第三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批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受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並通過省政務服務窗口以及各區域無線電監測機構,向申請人提供業務諮詢、辦理等服務。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依法舉行聽證。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序的,進行協調以及履行程序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以上環節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二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決定時,應當明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
(一)常規使用頻率,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根據重大項目用頻需求,一次性許可最長不超過10年;
(二)臨時使用頻率,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審批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行政許可程序執行,加蓋廳主要領導籤名章和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十六條 對於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試驗使用無線電頻率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准文件,與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涉及公安、國安、安全生產以及防火、防汛、防震、防颱風、航空營救等搶險救災工作,牽頭單位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建立相關應急頻率儲備庫。根據突發情況需要,臨時使用時應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第四章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
第十八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接受、配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管制區域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管制規定。
第二十條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後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無線電頻率許可證規定要求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改正,或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擬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所載事項的,應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延續申請。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需要轉讓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轉讓時應提交原頻率使用許可證、雙方轉讓協議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准。如轉讓方已在相關頻率設置無線電臺,應同時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註銷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價,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使用率等進行檢查。
各區域無線電監測機構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監測,開展頻率使用率測試,為監督管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提供支撐。
第二十五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上一年度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包括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等。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各區域無線電監測機構負責對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進行核實,提出監管意見。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為,有權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投訴舉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及時核實,並將處理情況向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七條 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其他情形。
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註銷手續, 收回無線電頻率: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屆滿未書面申請延續或者未準予延續的;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內申請終止使用頻率的;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自然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調查屬實的,予以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證、結果查詢等網上辦理,不斷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