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林字〔2017〕36號
遼寧省林業廳關於印發遼寧省護林員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林業局:
為進一步規範護林員隊伍管理,強化森林資源前沿管護力量,充分發揮護林員在森林資源管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訂了《遼寧省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林業廳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遼寧省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護林員隊伍管理,充分發揮護林員職能作用,保護森林資源安全,鞏固造林綠化和封山育林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遼寧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遼寧省護林員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護林員,是指經護林員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登記備案,與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籤訂森林資源管護合同,按約履行森林資源管護職責,並納入護林員管理序列的森林資源管護人員。
國有單位中具有事業編制性質的護林人員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資源管護資金包括各級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中的管護補助費、地方政府財政及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配套的森林資源管護補助資金等。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是指管理、核算森林資源管護資金,按照規定負責審核、審批或核發、撥付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的有關林業工作部門。
第四條 護林員具體管護範圍以其所籤訂的森林資源管護合同規定為準。
第五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開展森林資源巡查防護、封山禁牧、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及涉林案件協查等工作,及時上報管護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森林資源安全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是護林員隊伍的主要管理部門;未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區,林業主管部門是護林員隊伍的主要管理部門。
林業財務管理部門、生態公益林管理部門、林業工作站管理部門、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以下簡稱國有單位)及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是護林員隊伍的協助管理部門,基層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絡和管理鄉村護林隊伍。
政策法規、森林資源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防火、青山保護、溼地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種苗管理等有關部門是護林員隊伍的業務指導部門。
第七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協助管理部門及業務指導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組織、監督護林員開展森林資源管護工作。
第二章 人員聘用
第八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制定本轄區內護林員聘用實施辦法,對護林員聘任條件、審查程序、具體職責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在徵求相關部門同意後,對外公布實施。
第九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資源分布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森林資源管護資金保障情況等因素,充分發揮護林員一線管護作用,堅持減員增效,合理核定護林員崗位。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在核定護林員崗位時,應當徵求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意見。
第十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結合本地區護林員聘用實施辦法,以不少於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核定的護林員崗位數量的原則,初步確定擬參加考試考核人員名單,並報送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擬參加考試考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指導、監督、組織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對審查合格人員進行統一考試考核,初步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應對擬聘用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與擬聘用人員籤訂資源管護合同,明確管護區域。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將情況報送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核查。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應在十日內核查完畢,並依據核查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聘用的決定,通報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執行。
管護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籤。
第十四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應在聘用合同籤訂後的十日內,將正式聘用的護林員人員名單及管護區域等情況報送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因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公示有異議等原因出現護林員崗位空缺的情況,要按照護林員聘用實施辦法及時進行補選考核。
第十六條 經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審查不具備聘任資格或不宜聘用的人員,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不得與其籤訂森林資源管護合同。
第三章 隊伍監管
第十七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應成立護林員專門管理機構,明確專、兼職責任人,與護林員隊伍協助管理部門、業務指導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制定本轄區護林員考核辦法,明確護林員工作職責內容,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確定各相關部門具體管理責任,指導護林員日常管理,組織護林員業務考核。
第十八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負責落實護林員各項管理措施和具體工作部署,協助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評比工作。建立涵蓋個人信息、出勤記錄及管護記錄等內容在內的護林員工作檔案,及時將護林員履行職責情況反饋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依據護林員工作檔案,結合本地區護林員考核辦法,於規定期限內出具護林員考核結果,並書面報送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及國有單位、鄉鎮政府(林業站)等有關護林員協助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依據護林員主管部門出具的護林員考核結果,核定管護經費支出額度,核發、撥付護林員勞務補助等必要管護費用。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依據護林員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結果,與護林員續籤或解除管護合同。
第二十一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在隊伍管理工作中發現的拒不履行、日常考核不合格等不適宜繼續履行管護職責的護林員,應出具解聘意見後報送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不適宜繼續履行管護職責的及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的護林員,應及時報請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出具解聘意見,並將解聘意見及時反饋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
護林員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接到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出具解聘意見後,應立即與護林員解除森林資源管護合同,並製作護林員解聘通知書。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護林員解聘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報送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備案,一份報送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備案,一份送達被解除聘用的護林員本人,一份存檔。
第二十三條 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依據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出具的解聘通知書,按照實際管護期限向被解除聘用的護林員發放勞務費。未滿整月的,按整月計算,並停發合同未履行期間的勞務費。
第二十四條 被解除聘用的護林員不得再次聘用。因此產生的空缺崗位由護林員管理部門按照護林員聘用程序及時補充。
第四章 隊伍培訓
第二十五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指導國有單位、鄉鎮政府(林業站)編制護林員業務培訓計劃及培訓經費預算,並報送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護林員培訓支出的審批採購,配合國有單位、鄉鎮政府(林業站)做好護林員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負責具體組織護林員基本業務培訓。
護林員基本業務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八條 護林員業務指導部門不定期對護林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
專項業務培訓所需經費由業務指導部門自行解決。
第二十九條 護林員實行統一著裝,統一標識,持證上崗制度。
護林員經基本業務培訓合格並領取護林員工作證後上崗。
第五章 裝備建設
第三十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護林員隊伍發展建設規劃,結合護林員隊伍管理實際,指導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編制護林員裝備建設計劃,並報送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協助管理部門及業務指導部門應當加強護林員隊伍裝備、設備建設,為護林員配備履行其部門業務職責所必需的裝備、設備,並對裝備、設備的管理使用等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應當為護林員履行森林資源管護職責配備基本業務裝備、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應加強護林員裝備及設備的管理,建立裝備、設備明細臺帳,健全設備領用、保管、維護等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對裝備、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護林員裝備及設備的正確使用,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四條 護林員主要管理部門及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的支出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配套管護資金支持,將基本業務裝備建設費、基本業務培訓費等森林資源管護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為護林員履行管護職責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六條 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護資金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管護資金使用審批、核算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對森林資源管護資金單獨核算,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確保專款專用,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支出要嚴格執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中有關公益林補償資金的相關規定,其他森林資源管護資金要依照資金來源渠道規範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國有單位或鄉鎮政府(林業站)根據護林員管護面積、管護資金種類和標準合理使用管護資金,充分發揮各項森林資源管護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
遼寧省林業廳辦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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