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0-0210001
山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際貿易
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商字〔2020〕172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
為有效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健全預警體系,規範管理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現將《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
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健全預警體系,規範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以下簡稱「預警站」)運行,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摩擦「四體聯動」應對工作機制的通知》(商救濟字〔2018〕1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健全預警和法律服務體系、開展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進一步促進外貿穩定增長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警站承擔我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有關工作。符合條件的商(協)會、企業、機構等單位自願申請,經規定程序確認。
第三條省商務廳負責預警站的整體規劃和落實、業務指導、檢查評估等工作。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預警站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預警站應按照規定開展工作,不得擅自以預警站的名義從事與預警站工作內容無關的活動。
二、工作內容
第五條預警站負責國際貿易摩擦的監測預警、行業分析、信息發布;參與貿易救濟案件行業協調、跟蹤反饋、維權遊說;開展有關的業務諮詢、培訓、對外交流等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一)建立重點聯繫企業庫,藉助本預警站業務網絡,監測本行業趨勢動態,分析研判並及時發出預警信息。
(二)開展本行業重點國別貿易摩擦評估分析,形成專題報告;引導本行業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完善信息發布網站,通過網絡向我省企業提供預警信息服務。
(四)根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組織協調有關企業參與貿易救濟案件應對,參與聽證和遊說工作,開展案件分析研究。
(五)開展或配合開展國際貿易摩擦宣傳、培訓、調研等工作。
(六)自覺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評估,配合做好專項資金審計等工作。
(七)承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申請與確認
第六條申請設立預警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註冊並在省內有固定辦公場所。
(二)配備或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具備完成相應工作的能力。
(三)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應在本行業具有代表性,產能或進出口總額在我省行業內居前;申請單位為行業商(協)會的,應涵蓋省內本行業重點企業;其他組織應在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能夠提供相應的專業支持。
(四)建立專門的貿易摩擦預警網站或在本單位官方網站開闢貿易摩擦預警專欄。
(五)申請設立預警站的單位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
第七條 同類行業原則上只設一個預警站;可根據需要設立涵蓋多個行業的綜合性預警站。
第八條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有意願承擔相關工作的單位於4月底前向本市商務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省屬機構、省管企業和全省性商(協)會可於5月底前直接向省商務廳遞交申請材料。
(二)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於5月底前上報省商務廳。
(三)省商務廳於7月底前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入選名單。
(四)省商務廳對入選名單進行公示後確認。
四、檢查評估
第九條對預警站實行年度檢查評估,由省商務廳制定檢查評估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條檢查評估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預警站將評估材料通過市商務局報省商務廳;省管預警站直接將材料報省商務廳。
(二)市商務局對轄區內預警站進行實地檢查。
(三)省商務廳對全省預警站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一條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建設
1.機構設置、辦公場所、人員配備情況。
2.工作制度建立情況。
(二)監測預警
1.預警網站維護情況、預警信息發布情況。
2.行業預警專題分析報告,包括本行業重點市場進出口動態監測數據、統計、分析、趨勢研判等。
3.向商務主管部門就國際貿易摩擦監測預警提出的意見建議情況。
(三)案件應對
1.引導同行業企業應對「兩反一保」、涉外智慧財產權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貿易摩擦案件情況。與省、市兩級商務主管部門溝通協調,配合參與應訴協調會、參與聽證和遊說等情況。
2.申請發起對國外進口產品的貿易救濟調查,配合商務主管部門開展案件調查取證等工作。
3.案件分析總結報告。
(四)行業自律
1.遵守行業規範,促進有序競爭工作情況。
2.與國外同行、相關行業商(協)會進行交流,化解可能發生的貿易摩擦案件情況。
(五)工作配合
1.組織或參與有關應對國外「兩反一保」、涉外智慧財產權等貿易摩擦案件和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培訓、宣傳或講座情況;
2.配合完成商務主管部門交辦的調研考察等相關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省商務廳不定期對預警站進行實地抽查,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各預警站應建立日常工作檯帳,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的文字、影像資料,以備查閱。
第十四條預警站的年度檢查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優秀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度檢查的預警站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省商務廳對檢查評估結果進行反饋。
五、調整機制
第十五條預警站的承辦單位因自身原因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書面提出不再承辦預警站的請示,省商務廳進行研究調整。預警站承辦單位名稱變更應及時報省商務廳備案,並提供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根據行業發展和預警工作需要,某行業不再需要設立多個預警站的,由省商務廳牽頭研究組織整合。
第十七條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預警站予以撤銷。
(一)年度檢查評估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配合貿易摩擦案件應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申報材料、年度檢查評估材料造假,情節嚴重的;
(四)承辦單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承擔預警站工作的情形。
六、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
附: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年度評估檢查評分表
附
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年度評估檢查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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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平貿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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