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12-20 網易財經

財農[201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規範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相關規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效益,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徵收並按比例上繳中央國庫的水資源費。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實行項目管理,分為中央本級項目和地方項目。

中央本級項目是指納入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門預算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水利部確定的由地方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五條  根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用於以下方面: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包括水資源科學考察與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管理;水權制度建設;水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水資源重大專題及政策法規研究等。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包括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管理與取水許可監督實施;水政執法和水事糾紛調處、水資源調度等。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區管理;納汙總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管理、保護與超採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聯通等。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採集與發布。包括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設計、開發、設備購置與運行維護;水資源監測和應急能力建設;水資源信息採集、傳輸、發布、維護等。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包括節約用水政策法規制定;用水定額管理;節水標準體系建設;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的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等。

(六)節水示範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包括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宣傳、獎勵以及水資源管理人才培訓與交流等。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及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辦公費、設備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專用車船費、燃料動力費、交通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宣傳獎勵費、勞務諮詢費、委託業務費、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等。

(一)辦公費:是指為開展項目而購置的日常辦公用品的費用以及印刷、出版、資料、文獻檢索及智慧財產權費用等。

(二)設備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和升級改造費用;信息系統設計、開發、集成和軟體購買費用;為應對和預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糾紛等突發性事件購置、租賃應急設備、裝備以及工作補助的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測、採集、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專用車船費:是指購置、運行和維護水資源監測、監察以及應急淨水等專用車船而發生的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運行相關大型儀器設備等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

(六)交通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維修、過橋過路、保險費用以及外埠差旅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為組織開展業務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培訓費:是指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培訓而支出的費用。培訓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宣傳獎勵費:指開展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而發生的費用。

(十)勞務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委託業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託外單位協助完成項目部分業務工作而支付的費用。

(十二)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是指水資源監測、計量以及示範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七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福利等;

(二)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

(五)其他與本辦法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批覆

第八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編制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規劃,建立項目庫。

第九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年度實施項目由水利部根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規劃,結合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中央本級年度實施項目由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分別組織申報、實施。

地方年度實施項目由水利部商財政部於每年3月底前下達預算控制數;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每年430日前聯合向水利部、財政部申報;水利部負責組織對地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報財政部審定。省級水利、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級水利部門根據下達的項目與資金,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中央分成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對重點項目進行驗收和績效評價。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申報、選擇承擔單位及確定預算額度的重要依據。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項目的驗收和績效評價,並將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十六條 對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330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財政部網站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相關焦點

  • 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219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 關於印發《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
  • 關於印發《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項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
    中宣辦發[2010]2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文明辦: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項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項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項目基金的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基金。項目基金是指由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撥付、用於資助開展公益項目的基金。  第三條項目基金管理原則。項目基金管理遵循公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作為全國第二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日前,省政府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明確除規定的6種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除規定的6種情形外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需納稅  《辦法》規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個人應該繳納水資源稅,並按照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 [遼寧]省林業廳關於印發遼寧省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遼林字〔2017〕36號遼寧省林業廳關於印發遼寧省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林業局:為進一步規範護林員隊伍管理,強化森林資源前沿管護力量,充分發揮護林員在森林資源管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訂了《遼寧省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及《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開戶銀行的選擇
  • 關於印發《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與從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由我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 關於執行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烏髮改醫價〔2017〕1203號)
    》(國發〔2012〕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促進我市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市執行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關於調整我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發改農價〔2015〕
  • 關於印發《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有效)關於印發《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應急人事〔2019〕91號)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 關於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進一步規範資金使用管理,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161(二)第二條增加「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照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實施期限至2022年。」(三)刪去第三條。(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
  • ...河北省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局、林業局,省林業局駐石外直屬單位:  根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0]546),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對《河北省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冀財農[2010]140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為了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工作,根據《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以 下簡稱《辦法汩的有關規定,結合近兩年銀行帳戶審 批中反映的實際情況,經商監察部、審計署同意,現將 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  一、關於《辦法》適用範圍的界定  《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的銀行帳戶管理
  •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SDPR-2020-0210001山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商字〔2020〕172號各設區市商務局、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為有效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健全預警體系,規範管理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現將《山東省國際貿易摩擦預警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
  • 關於印發《預算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臨湘市預算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關於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73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企業《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關於印發《湖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湖  南  省  教  育  廳                               關於印發
  • 關於印發《山東科技大學辦公用品和計算機耗材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山科大財字〔2014〕27號 關於印發《山東科技大學辦公用品和計算機耗材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校區管委,各部門、各單位:《山東科技大學辦公用品和計算機耗材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關於印發河南省「健康碼」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南省「健康碼」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經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同意,現將《河南省「健康碼」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衛生部關於印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衛婦社發〔2009〕9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衛生部、財政部決定繼續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並將補助範圍擴展到全國。
  • 【#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據教育部官網,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依據規定,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