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0-12-19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作為全國第二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日前,省政府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明確除規定的6種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除規定的6種情形外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需納稅

  《辦法》規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個人應該繳納水資源稅,並按照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但《辦法》也明確了六種情況不繳納水資源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即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辦法》要求,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其稅額標準分別按所在縣(市、區)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最高價格執行。

  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要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徵

  針對水資源浪費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徵。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量低於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徵收;超過30%(含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00%徵收。

  此外,《辦法》指出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等六種情形免徵或者減徵水資源稅。

  另外,《辦法》規定,開徵水資源稅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水資源稅改試點期間,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各地不得因改革試點提高城鎮公共供水價格,不得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不同種類用水稅費按照稅額表繳納

  《辦法》在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中對全省範圍內不同種類的用水情況的稅額進行明確,如規定全省範圍內的農業生產者超出規定限額的地表水用水,每立方米需要繳納0.03元,成都、綿陽、德陽、自貢、內江、資陽、樂山、遂寧等城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等地表水用水每立方米需繳納0.01元。

  此外,《辦法》明確,試點實施後,預繳的水資源費由原收費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退還,繳費人欠繳、緩繳或延期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具有水資源費相應徵管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於2018年3月1日前足額徵繳。 (記者 李倩 實習記者 張詩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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