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省局(稅收管理二處)。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提高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核定徵收對象是指不符合查帳徵收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山東省境內由地稅部門徵收管理的以下納稅人: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難以查帳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七)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四條 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核定徵收應按照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紮實穩妥、分類實施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二章 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程序
第五條 納稅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附件一,以下簡稱鑑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徵收方式。
(二)鑑定表中6個項目均合格的,可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帳徵收的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有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人:
1、鑑定表1、4、5、6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或者2、3項均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徵收的辦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2、鑑定表2、3項中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徵收機關對鑑定表審核後,應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接到鑑定表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
(五)《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徵收機關和縣級稅務機關各執一份,另一份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 實行核定徵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典型調查。縣(市、區)地稅機關每年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企業盈利水平的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典型業戶調查,典型業戶的選擇要有代表性,調查要覆蓋不同的行業、地段、規模,採用數據要真實、可靠,反映企業真實經營成果,通過典型調查掌握不同行業、不同規模業戶的行業特點和平均利潤率,確定本地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的具體適用幅度。
(二)分戶測算。主管稅務徵收機關根據縣(市、區)地稅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幅度,對本轄區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逐戶測算,填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測算表》(附件二),報縣(市、區)地稅機關。
(三)確定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縣(市、區)級地稅機關根據主管稅務徵收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測算表》,結合典型調查情況,確定每一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並填寫具體意見。
(四)執行和公開。主管稅務徵收機關根據縣(市、區)級地稅機關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填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通知書》(附件三或附件四),送達納稅人執行,並採取適當的方式,將應稅所得率和應納稅額的核定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實行核定徵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確定可採用以下方法:
(一)主管地稅機關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和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二)實行定額徵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有關情況按年從高直接核定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額。
(三)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7-20
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 10-20
飲食服務業 10-25
娛樂業 20-40
其他行業 10-30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主營項目難以準確確定的,從高確定其應稅所得率。
第九條 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減按18%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納稅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主管地稅機關應下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調整通知書》(附件五)。:
(1)改組改制的;
(2)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
第十一條 實行查帳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如有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隨時變更核定徵收方式,就其全年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並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三章 納稅申報
第十二條 實行定額徵收辦法的納稅人,原則上實行按季預繳,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的應納稅額分解到季,由納稅人根據各季核定的應納稅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該類納稅人在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填寫應納稅額一欄,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實行的徵收辦法及核定的稅額。個別需要實行按月申報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將納稅人名單層報省地稅局備案。
第十三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的,納稅人可按下列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一)原則上實行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所屬期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個別需要實行按月申報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將納稅人名單層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或年終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該類納稅人在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需填寫與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關的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和應納稅額等項目,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實行的徵收辦法及應稅所得率。
第四章 稅收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3個月內鑑定完畢。
第十五條 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後3年內,如出現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對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實行核定徵收後,應恢復徵稅。
第十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將鑑定表存入納稅人徵管檔案,並建立登記《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臺帳》(附件六);縣、區級地稅機關應將鑑定表匯總存檔,填制《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匯總表》逐級上報,各市級地稅機關應按規定的時間將匯總表報省局。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依託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共享的優勢,加強與工商、勞動、房產、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相互溝通信息,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變化情況,充分利用納稅評估結果,強化對核定徵收納稅人的徵收管理。對定額或定率過低的,要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合理調配力量,加強對核定徵收方式納稅人的檢查力度,對不按期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改善經營管理。並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帳徵收方式過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的鑑定,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事項有爭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地方稅務局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對發文之前,稅務機關已按原規定確定納稅人2006年度徵收方式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應納稅額的,不再重新組織核定。
附件一: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
附件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測算表
附件三: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通知書(適用於定額徵收)
附件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通知書(適用於定率徵收)
附件五: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調整通知書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
納稅人識別號 | ||||||||||||||||||||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地址 | ||||||||||||||||||||
經 濟 類 型 | 所屬行業 | |||||||||||||||||||
開 戶 銀 行 | 帳 號 | |||||||||||||||||||
郵 政 編 碼 | 聯繫電話 | |||||||||||||||||||
上年收入總額 | 上年成本費用額 | |||||||||||||||||||
上年所得稅額 | 上年徵收方式 | |||||||||||||||||||
行次 | 項 目 | 納稅人自報情況 |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 |||||||||||||||||
1 | 帳簿設置情況 | |||||||||||||||||||
2 | 收入總額核算情況 | |||||||||||||||||||
3 | 成本費用核算情況 | |||||||||||||||||||
4 | 帳簿、憑證保存情況 | |||||||||||||||||||
5 | 申報的計稅依據情況 | |||||||||||||||||||
6 | 納稅義務履行情況 | |||||||||||||||||||
徵 收 方 式 | ||||||||||||||||||||
納稅人意見: 經辦人籤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籤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稅務審批機關意見: 經辦人籤章: (公章)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 | ||||||||||
納稅人名稱 | 法人代表 | 財務負責人 | ||||||||
納稅人地址 | 聯繫電話 | |||||||||
核定徵收方式 | 經濟類型 | 所屬行業 | ||||||||
核 定 徵 收 測 算 | ||||||||||
核定方式 | 測算因素 | 測算額 | 應稅所得率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年應納稅額 | ||||
當地同類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稅負水平 | ******* | ******* | ********* | ********** | **** | |||||
銷售(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 ||||||||||
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 | ||||||||||
其他方式 | ||||||||||
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 ||||||||||
測 算 核 定 過 程 說 明 | ||||||||||
主管地稅(徵收)機關:(公章)年 月 日 | 經辦人員:(籤章)年 月 日 | |||||||||
縣(市、區)級地稅機關意見:經辦人籤章:(公章)年 月 日 |
附件三: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通知書
(適用於定額徵收)
地稅 字[ ]第 號
(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稅收的有關規定,核定你單位 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定額 元,每季(月)企業所得稅應納稅定額為 元。你單位應在季(月)度終了後15日內到 地稅分局(所)申報繳納稅款。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你單位對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爭議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
主管地稅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通知書
適用於定率徵收
地稅 字[ ]第 號
(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稅收的有關規定,核定你單位 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 %,並確定按如下方法預繳稅款:□當期實際數□上年度應納稅額的1/4(或1/12)
□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你單位應在季(月)度終了後15日內到 地稅分局(所)申報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你單位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爭議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
主管地稅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調整通知書
地稅字[ ]第 號
(納稅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稅收的有關規定,現對你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定額(應稅所得率)調整為: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照調整後的納稅定額(應稅所得率)計算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你單位對調整後的應納稅定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爭議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
主管地稅機關(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