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
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繳款書,有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查帳徵收情形:帳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查帳徵收納稅申報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適用A類申報表。
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
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
應當核定徵收的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不適用核定徵收特殊納稅人:
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匯總納稅企業上市公司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三、核定徵收方式
1、核定應稅所得率
適用情形為: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收入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支出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2、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情形為:不能正確核算或者計算與推定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總額的情況。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核定徵收率
核定徵收納稅申報按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適用B類申報表。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改為查帳徵收
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鼓勵和提倡企業通過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在符合條件後及時使用查帳徵收。
虧損彌補是指核定徵收年度的虧損不得在查帳徵收期間的稅前利潤進行彌補;此前實行查帳徵收期間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後再次採取查帳徵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彌補期限應自發生虧損年度的次年起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支出處理:核定徵收年度發生的支出,在轉為查帳徵收年度不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已列支應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費用不能結轉到查帳徵收期間扣除;虛列的成本費用不能結轉到查帳徵收期間扣除;應列支未列支的期間費用不能結轉到查帳徵收期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