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稅是企業所得稅中一種常見的徵收方式,但企業適用該項政策時一定要注意適用情形,避免適用錯誤產生涉稅風險。今天,我們就聊聊核定徵稅這些事。
一、可以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情形
例1.甲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築行業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照查帳徵收方式申報納稅。假設2020年8月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入戶核查企業納稅申報事宜,經檢查發現甲公司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那麼,針對該種情況,甲公司能否採取核定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發生的情形屬於核定徵稅情形,因此可以採取核定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情形
例2.小王是某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經理,近日,王經理遇到了這類問題:
該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客戶類型有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上市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股權(股票)投資運營公司。那麼,這些類型的企業能否採取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等文件相關規定,以下企業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政策:
情形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情形2.匯總納稅企業;
情形3.上市公司;
情形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情形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情形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情形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例3.丙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一直實行查帳徵收方式。那麼,該公司能否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申報納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四條規定:
房地產企業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並逐步規範,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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