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網訊 記者嚴麗梅報導:廣東企業再迎減稅利好!3月2日記者獲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號)發布,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降低企業稅負,即日起,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將統一稅負,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各行業應稅所得率在稅務總局規定幅度內按最低標準確定。
什麼是應稅所得率?據有關稅務專家介紹,應稅所得率是專門針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而言,計算其「應稅所得額=銷售收入*應稅所得率」,其「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額*稅率」。因此,應稅所得率降低,計算出來的應稅所得額就少,應納稅額也隨之減少。
根據該公告,調整後,廣東省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執行標準是:農、林、牧、漁業,3%;製造業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交通運輸業7%;建築業8%;飲食業8%;娛樂業15%;其他行業10%。
在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內採取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居民,均適用應稅所得率新標準。
對此次調整的原因,廣東省國地稅部門解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廣東省各地稅務部門確定了本市範圍內統一的應稅所得率,但各市之間應稅所得率仍存在不統一的情況。為公平稅負,現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有關規定,統一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應稅所得率,特制定該公告。
為什麼說這次調整降低了企業稅負?
廣東省國地稅部門介紹:此次調整,是根據不同的行業,在「國稅發〔2008〕30號文」第八條規定的幅度內,按最低標準確定各行業應稅所得率。
據記者了解,以農、林、牧、漁業為例,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30號文」確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是3%-10%。因此,此次調整後,廣東省各地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均按最低標準3%計算。
根據該公告,該應稅所得率新標準施行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廣東省各級國稅局、地稅局制定的有關文件規定與該公告相牴觸的,各市國稅局、地稅局應根據《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進行相應清理,並將清理情況分別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備案。
編輯:yu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