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分為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今天為大家介紹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中的核定徵收。
一、
#什麼是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於納稅人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採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
二、
# 核定徵收的辦法
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
1) 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應 稅 所 得 率
計 算 方 法
三、
# 哪些情形,企業需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
#不能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情形的企業
1. 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2. 匯總納稅企業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業
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 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來源:安徽稅務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