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江西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通過鐵心硬手狠抓汙染防治、持之以恆加強生態建設、堅定不移促進綠色發展、馳而不息探索制度創新,全力做好治山理水、顯山露水的文章,探索出一條具有江西特色的綠色發展新路子。
2008年,江西省正式啟動省級生態縣(市、區)創建工作。省級生態縣(市、區)以縣級行政區為創建主體,以《江西省省級生態縣(市、區)考核驗收規定(試行)》為依據,在符合5大基本條件和23項建設指標要求的基礎上,持續開展創建工作。建設指標體系分別在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等三方面進行設置,共23項指標,分為約束性和參考性兩大類,其中約束性指標16項,參考性指標7項。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不斷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我省生態市縣創建工作,並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進行有效銜接,打造更多的國家級創建精品,保持生態示範創建全國「第一方陣」地位,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建設指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管理規程〉和〈「綠水青山就是銀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環生態〔2019〕76號)文件,我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修訂形成了《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管理規程》《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建設指標》《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規劃編制指南》。
二、編制過程
(一)認真學習借鑑。認真研究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管理規程和建設指標,充分借鑑兄弟省市關於省級生態市縣創建相關文件和做法,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認真比較分析、學習借鑑。
(二)專題調研座談。在起草過程中,深入部分市縣就建設指標體系設置進行調研,充分掌握基層實情。召開座談會並邀請專家圍繞省級生態市縣建設指標的科學設置,重點就建立生態文明制度、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和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等方面共同研討,為研究起草文件奠定基礎。
(三)多方徵求意見。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經反覆研究後,省生態環境廳、省發改委、省住建廳和省林業局就各方意見進行充分反饋、積極溝通;再經廳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專題研究通過,最後,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印發。
三、主要內容
(一)《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管理規程》
《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管理規程》共6章、30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5條,對省級生態市縣創建的目的、適用範圍、原則、職責等做出規定。
第二章規劃實施:包括5條,對規劃的編制、評審、實施等做出規定。
第三章申報:包括3條,對申報條件、方式、材料等做出規定。
第四章核查與命名:包括8條,對核查方式、內容、程序等做出規定;對創建地區命名前進行公示公告的內容、方式、期限、相關處理程序以及命名程序等做出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包括7條,對獲得稱號地區的建設實施內容、工作機制、監督管理等做出規定;對已獲得稱號的地區開展覆核的時間、方法、內容以及動態管理機製做出規定;同時規定了工作紀律與責任。
第六章附則:包括2條,規定了解釋主體及生效日期。
(二)《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建設指標》
《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建設指標》設置了建立生態文明制度、鞏固提升環境質量、維護自然生態系統、防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生態環境空間、節約利用生態資源、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弘揚綠色生態文化等八大任務,共37項指標,分為約束性和參考性兩大類,其中與國家建設指標一致的有31項。考核「市」的指標35項(約束性指標18項,參考性指標17項),考核「縣」的指標29項(約束性指標16項,參考性指標13項)。
(三)《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規劃編制指南》
《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規劃編制指南》是指導性文件,各創建地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實際情況,按照「突出重點、彰顯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編制規劃。《指南》共分為三個部分: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規劃成果。總體要求:目標導向、系統設計,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科學規劃、易於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前言、現狀評估與趨勢分析、規劃總則、主要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等六個方面。規劃成果包括研究報告、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等。
四、說明
省級生態市縣創建是我省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堅決守護「三最」綠色生態,落實「四綠」重要要求,做好治山理水、顯山露水文章的重要舉措。省級生態市縣管理規程、建設指標和規劃編制指南的編制有利於我省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保障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以更高標準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
(一)關於適用範圍。原省環保局印發的《關於開展創建省級生態縣(市、區)活動的通知》,創建主體為縣(市、區)。考慮到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建設工作的有效銜接,將設區市創建省級生態市納入創建範圍,為今後申報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奠定基礎。
(二)關於建設指標。《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建設指標》設置以《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指標》和《江西省省級生態縣(市、區)建設指標(試行)》等為依據,設置了八大領域共37個指標,分為約束性和參考性兩大類。國家40項指標中的「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等9項指標未設置。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增加了「承擔生態文明制度創新改革試點任務」「省級及以上生態鄉鎮比例」「溼地保護率」「礦山生態修復淨增治理面積」「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面積比例」「中央和地方生態環保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6項特色指標。建設指標中有8項專門考核設區市的指標,2項專門考核縣的指標。
(三)關於分級打分制。考核創建地區是否達到省級生態市縣建設要求,實行分級打分制。市級創建地區要求建設指標評分達到105分以上(總分120分),其中約束性指標18項,參考性指標17項。縣級創建地區要求建設指標評分達到90分以上(總分100分),其中約束性指標16項,參考性指標13項。
(四)關於命名程序。對於創建工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達到各項建設指標標準並通過核查的市縣,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授予江西省省級生態市縣稱號。
(五)實施動態管理。對獲得省級生態市縣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已命名滿3年的地區進行覆核,經覆核合格者保留稱號。同時實行紅黃牌制度,對生態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不積極、推動不力的地區進行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稱號。動態管理實現了「有進有出」,能夠較好地保障創建的長效管理,促進創建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附件:附件:省級生態市縣管理規程、建設指標、規劃編制指南.pdf
來源: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