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委省監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是監察對象

2021-01-10 荊楚網

湖北日報訊(記者楊宏斌、實習生周瑩)普通的醫生是否為監察對象?《監察法》所規定的國家監察的範圍和對象有哪些?4月13日,省紀委省監委發布「熱點法規有問必答」,詳解國家監察的範圍和對象。

《監察法》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包括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等。按照規定,不從事管理的普通醫生不是監察對象。

怎麼界定「公職人員」,以及一名公職人員是否屬於監察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國家監察全覆蓋指的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並不是說所有公職人員都是監察對象。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職。判斷一個公職人員是否屬於監察對象的標準,關鍵看他是否行使公權力。

六類監察對象中,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哪些?《釋義》指出,這類人員主要是指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採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釋義》強調,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如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也屬於監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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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於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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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注意到,在監察法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之前,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其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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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辦理省紀委監委指定的某國有企業董事長A某在工程建設招投標中暗箱操作、優親厚友、涉嫌貪汙賄賂案件中,經按程序報領導批准後,通過信息技術監督室依法聯繫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按照權限使用專業技術手段,調取到一組談話對象此前在手機中已經刪除的簡訊記錄,從中發現了大量的違紀違法線索,內容涉及該董事長與3名建築企業主的10筆資金往來共計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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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監察對象,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統一法律出臺前,依照現行規定,暫不適用政務處分。發生違法問題時不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立案調查時屬於監察對象範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第十一條(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第三十四條(與司法機關管轄銜接)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的規定,可以立案調查並根據其具體身份情況決定是否適用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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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對象覆蓋公職人員,監督力量整合,監督手段有強制性  監察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的目標是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浙江省麗水市紀委常委呂曉東認為,原來紀委系統管的是黨員,有部分國家公職人員監督不到,監察部門屬於政府內設機構,對一些不在公職隊伍內、但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難以監管。改革後實現了全覆蓋,有效避免監察「盲區」存在。  「以村民委員會為例,過去並不在監察範圍之內,監察體制改革把村委會納入監察範圍,人大、政協、醫院、學校等人員都要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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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具有規範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繼監察法之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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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赴九江市調研 發布時間:2019-04-22 17:02 瀏覽次數: 字體:[大 中 小]
  • ——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處分」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懲戒的對象上還留有空白地帶。比如,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由於其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微腐敗」等違法行為無法給予處分,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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