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利用懷孕期、哺乳期販毒,獲刑九年

2020-12-23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利用懷孕期、哺乳期販毒,獲刑九年

2020-11-27 18: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案釋法

近日,會澤縣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懷孕期、哺乳期販賣毒品一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以案釋法

2019年1月3日16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會澤縣金鐘街道春曉街易通河邊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其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因當時唐某某正在懷孕期,會澤縣公安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1月29日,唐某某生育一女嬰。唐某某被取保候審後,繼續向楊某某等吸毒人員販賣毒品。2019年3月27日,會澤縣公安局民警在會澤縣金鐘街道金鐘水廠旁的路上將唐某某抓獲,其販賣毒品海洛因0.81克,甲基苯丙胺0.08克。2019年11月25日,會澤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11月25日立案。庭審結束後,因被告人唐某某販賣毒品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澤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唐某某逮捕,並將逮捕決定書送達會澤縣公安局。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再次生育一女嬰。2020年6月2日22時10分,會澤縣公安局民警在會澤縣古城街道辦事處水城村委會沙發6組唐某某住處門口將唐某某抓獲,當場從唐某某包內查獲海洛因7.69克;甲基苯丙胺10.24克。

以案釋法

被告人唐某某懷著僥倖的心理實施犯罪,錯誤認為,販賣毒品行為只要是在懷孕或哺乳期內,法院也不能拿我怎麼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因被告人唐某某懷孕或在哺乳期內多次販賣毒品,對社會危害性極大,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故公安機關將其逮捕歸案。會澤縣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第三次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三次累計販賣毒品海洛因8.5克,甲基苯丙胺11.2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2000元。一審宣判後,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用青春作賭注,用母愛挑戰法律底線,唐某某失去的不僅是九年的自由生活,將會是更多。

法條推送: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ND~

作者:陳桂花

原標題:《【以案釋法】利用懷孕期、哺乳期販毒,獲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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