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下午一點,由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和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的「民法典與兩岸法律協同」論壇通過騰訊會議順利舉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南京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等高校學者以及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進行報告和討論,線上參會人數100餘人。本次論壇分為兩個單元,時長約3.5個小時,各位學者以科學嚴謹的態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帶來了一場精彩的學術報告,令與會者受益匪淺。
會議之初,由上海海峽兩岸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吳澤勇教授主持本次會議,並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張惠虹做開幕致辭。兩位老師對各位學者參與會議表示歡迎,對華師大法學院民商法學科的建設、發展表示肯定和期待,並預祝本次論壇圓滿成功。
在主題報告的第一單元,首先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終身特聘教授、講座教授黃茂榮做主題為《保理合同概說》的報告。黃教授以債權確保為切入點,主要探討了「融物」和「融資」兩種不同交易類型的利益衝突問題。黃教授重點解釋了附保留所有權條件之買賣這一擔保方式,繼而闡述了保理合同的發展演變及特點。然後,黃老師比較前述兩種擔保方式,提出兩者之間的衝突點,並從所有權順位的角度,細緻解析了有無追索權保理的不同情形。黃老師的講授,為《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理解與適用提供嶄新的思路。
接著,南京大學法學院朱慶育教授做了主題為《民法典總則編的比較觀察》的報告。朱教授從宏觀角度,比較了1930年《民法典》和2020年《民法典》在總則編纂體例方面的差異。朱老師強調,2020年《民法典》的整體風格更強調創新和貢獻,比如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未設債法總則。我國提取公因式的總則編纂方法,並不是潘德克頓意義上的公因式,更重要在於為分編提供依據,構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朱老師提出一個生動的比喻:我國以單行法思維去編纂整合成民法典,這部民法典就像一個活頁本。總則就像一個活頁環,用各種權利類型把各項制度串連起來。從內容上比較,1930年《民法典》和2020年《民法典》的代理規則,都採取了分別規定的方式。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章程老師的報告主題為《民法典物權編的比較觀察》。章老師闡述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律沿革,並從體系化角度評價《民法典》編別位置所體現的中國特色。首先,章老師指出,《德國民法典》將債法置於物權編前,原因在於,物權實質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間的相對關係,並通過公示來絕對化,屬於債之關係的特別法。《民法典》前置物權編,主要是因為受體制保留的影響。尤其是,有必要先行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再設置債法調整交易活動。然後,他認為《民法典》存在提取公因式過度和提取公因式不足的薄弱之處,體系化採用了原則法和具體法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單元的第一位演講人是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遊進發教授。他的報告主題是《侵權責任之規範設計—以權利與利益之區別及自己責任為限》。遊進發老師提出,兩個侵權責任法需要考慮重要的問題,一是一般侵權責任法是否要區別權利和利益的保護,以此展開規範設計;二是特殊侵權責任中,侵權人到底是對自己行為負責還是對他人行為負責。遊教授比較了兩岸民法,闡述了權利和利益區分的必要性。遊老師進一步指出,《民法典》關於僱用責任的規定與德國法相同,具有一定的先進性,而且,侵權責任法規範設計從自己責任出發,可以與連帶賠償債務相協調。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建星的報告主題是《民法典債法一般規則的體系整合》。李建星老師提出三個問題:一是如何對待債法體系整合,突破原來單行法思路進行民法典體系整合;二是用什麼來整合債法的規則;三是更進一步思考將債法規則整合成什麼形態。李老師指出,《民法典》第468條採取了「原則+例外」相結合的體系整合方法。李老師認為,合同編通則中債法一般規則對非合同之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意領域對擴張,二是給付障礙的制度補全。
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市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施君律師的報告主題是《臺灣青年在大陸創業法律風險防範及爭議解決方式》。施律師闡述了臺灣青年在大陸創業的背景,就如何高效解決爭議提出觀點。施律師主要闡述了訴訟、仲裁和調解三種爭議解決方式,並重點講述了仲裁的優勢。施律師指出,專門針對臺灣青年在大陸創業風險防控法律論壇開展較少,提出了希望大陸各地為臺灣青年進入大陸創業搭建平臺,優化環境提供便利。施律師呼籲,大陸應該開辦更多法律創業論壇和培訓會,吸引法官、律師、法務、仲裁員等參與其中。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科帶頭人紀海龍教授做了學術總結。紀老師認為本次論壇既具有宏觀、微觀層面兩個層面的探討,又有理論和實務結合的研究,而且,論壇具有時間縱深,面向歷史、現在和未來。最後,在線上聽眾的感謝聲中,本次論壇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