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先生是家裡的老二,他上面還有一個哥哥,兄弟倆一直是父母的驕傲。多年前,出於對父母的孝順,兄弟倆商量給父母買一套新房,改善一下他們的居住條件,讓老倆口晚年生活質量高一些。那個時候房價不高,說好購房款一人出一半,產權證上寫他們兩個人的名字。
看好房子後,盧先生的哥哥提出來,家裡的錢都投在股票裡,現在割肉不划算,他老婆的公積金繳的比較多,可以公積金貸款。畢竟都是一家人,而且盧先生覺得只要是出錢一樣多,能讓父母住上新房就可以了。這樣新房就由盧先生的大嫂出面購買,除了盧先生付的一半房款外,剩餘的房款由大嫂用公積金貸款支付。房子拿到,裝修一番後,父母就住了進去。還是盧先生的妻子提出來,產權登記在大嫂名下,錢是大家一起出的,為了避免以後有什麼麻煩,還是寫個紙頭比較好。於是盧先生向父母說了這個想法,父母也贊成,俗話說的好「親兄弟明算帳」,有什麼落筆為證最好。在父母的召集下,盧先生和他妻子,以及大哥、大嫂一起參加了這次家庭會議。當天,六人一起商量了寫一份協議書,籤字時,父親還戲稱是六方會談。協議書的內容很簡單,就是寫明這套房屋由盧先生和大哥共同出資購買,以後房子變賣,房產兄弟倆平分,兄弟倆共同供養父母至百年,父母百年以後,房產由兄弟倆分割,各二分之一。在這份協議書上,他們六個人都籤訂了名字,當然還寫了日期。因為房子的產權證上就大嫂一個人的名字,所以購房的所有合同文書、收據、稅費憑證等都由盧先生來保管,這樣盧先生也覺得放心些。
圖說: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華明(右)在接待。
這麼多年過去了,父母住在這套房子裡一直相安無事。但自從去年母親因病過世後,大哥、大嫂就打起了這套房子的主意。他們打算將父親送到養老院,然後把這套房子賤賣。父親當然不肯,哭著和盧先生說,不想去養老院。
無奈之下,盧先生找到我們,希望能保住房子不被大哥、大嫂賣了。為此,我們將盧先生的大哥和大嫂列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這套房子的一半產權歸盧先生所有,大嫂協助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庭審中,我們提出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三個條件,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經家庭會議,六方籤訂的協議書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明確是兄弟倆共同出資購買這套房子,且兩人各享有二分之一權益。事實上,盧先生也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相應的購房憑證等也由盧先生保管。因此,盧先生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這套房屋由大嫂和盧先生按份共有,各佔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黃華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