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扶摔倒老人反被訛的事情時有發生,
「老人摔倒扶不扶?」也一度引起熱議,
甚至還將「老人碰瓷」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這不2019年剛剛到來,
「老人摔倒扶不扶?」
這一話題就又被重新點燃。
近日,一則標題為
《扶起倒地老人卻被訛,尋找目擊證人》
的文章火遍網絡。
是滴,上個月又發生了扶摔倒老人被訛事件,
只是這次的錯不在老人,
而在扶老人的摩託司機……
司機扶起倒地老人卻被訛?
事情要從去年12月26日說起,
當日在濟南市經十路和陽光新路
路口東口南側公交站牌處,
一名騎自行車的老人倒地,
騎摩託車的張先生將老人扶起
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送醫,
但老人清醒後非但沒有感謝張先生,
反而一口咬定是張先生將自己撞倒的。
被指證後,張先生立刻甩出在事故現場以及
在交警中隊遇到老人家屬時拍攝的視頻,
以圖自證清白。
在事故現場的視頻中,
有一位路過的女士表示
可以為張先生證作證,
老人是自己摔倒的。
而在另一段視頻中,
張先生與老人的家屬
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張先生說:「我幫助你們家老人,
到頭來反過來訛我,對我生活已經造成影響。」
老人家屬則情緒激動地表示:
「誰訛你?怎麼人家就不幫呢?
別人怎麼就不好心呢?」
視頻一出
網友紛紛譴責老人碰瓷
不少網友重新就
「老人倒了,扶還是不扶?」
展開了爭論
不是扶不扶的問題,
是扶不扶得起的問題,
真相
老人確實是被撞倒的
當網友們正爭得面紅耳赤之時,
卻來了個大反轉:老人沒訛人,
確實是張先生撞倒老人的。
2019年1月1日,
濟南交警支隊通報初步調查結果。
經過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取證、
對兩車痕跡檢驗鑑定,
初步查明這起備受關注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26日早晨7點26分,張某某駕駛川崎649CC二輪摩託車沿著陽光新路由南向北行駛到經十路路口右轉彎後,沿經十路向東行駛到公交站牌處時,遇到馬某駕駛自行車沿著經十路由西向東行駛到此,二輪摩託車從自行車右側超越時,二輪摩託車左側車把與自行車右側車把刮擦,導致自行車摔倒,造成馬某受傷。目前,事故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也就是說
經過法定機動車鑑定司法機構鑑定
張先生超車過程中
與老人車輛發生刮擦,導致老人摔倒
張先生:
接受鑑定結果,願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
事故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調查結果均表示認可。
當事人張某稱,
車重及刮擦的程度屬於無感知刮擦,
化學成分鑑定是發生了輕微刮擦,
並表示接受警方鑑定結果,
會等待交警部門進一步的事故責任認定,
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為輿論為對方家庭造成的影響表示歉意,
希望能減少對對方的影響。
那麼到底何為「無感知刮擦」呢?
隨著警方調查結果的公布,事件出現了反轉,
老人確實是張先生撞倒的。
但是在這裡出現了一個重要的定義,
叫做「無感知刮擦」。也就是說,
張先生可能此前確實不知道自己撞到了老人。
法律會如何判定?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法律上對於責任承擔的判定會有什麼不同嗎?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嶽屾山認為:
不管有沒有意識到刮擦,都不影響責任的承擔:「我們從事故整個的發生來看,最終會判斷出事故是由誰引發的。確定了責任方之後,將會按照在事故發生過程當中所承擔的過錯比例來確定他的法律責任。雖然是無感刮蹭,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這類刮蹭事件,那麼承擔責任的後果一般來講就按照他的過錯的程度來進行承擔,不會說因為他沒有意識到就不承擔責任。
上傳視頻是否妥當?
事故本身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處理,
但在警方調查過程中,
張先生先行公布拍攝的視頻
引發輿論對老人的譴責,
這一行為是否妥當?
張先生是否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嶽屾山認為,需要判斷視頻內容本身
有沒有對老人的詆毀,但由於事故屬於無感刮蹭,
張先生的主觀過錯並不明顯,
所以即使視頻存在詆毀或侵權,
張先生所需承擔的責任也會減輕
在警方沒有公布調查結果之前,他把當時的錄像發到網上,這個是需要具體來看的。因為像當時自己的一些錄音取證,其實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他上傳的話,如果沒有構成對他人的隱私、對他人的其他權利造成侵犯的話,一般來講是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的。
如果說他所公布的這些視頻可能是存在著一些詆毀或者有一些其他故意的侵權行為時,那可能就需要承擔責任。
但這個小夥子他所公布的視頻和他所公布的目的,以及警方調查最後確定說他當時是無感刮蹭,那可以說他可能在這裡邊有過錯,但是他的主觀過錯並不是十分明顯。
最終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不過可能並不會像那種故意地來實施詆毀那樣大。
老人摔倒扶不扶?
這次的濟南小夥扶老人爭議事件
再次引發了公眾對於「扶不扶老人」的討論。
嶽屾山表示,
我們不能因為很個別的訛人現象
就不去實施救助行為,
同時也要相信善行的真相不會被掩蓋
對於老人扶不扶,我首先的觀點認為我們還是要去積極地實施救助行為。因為反被訛的可能性其實是很小的,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所以不要因為有這種情況我們就不去扶。
第二,因為像我們國家很多城市的城市監控體系已經非常完善了,一般來講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通過監控或者其他人的目擊證人等都能夠避免被訛到,會調查出真相來確定到底是發生了一個什麼樣的事情。
關於路上扶老人反被訛的事件屢屢發生,
很多人對此還是會有所顧忌,
那麼今天普法阿甘告訴你,
來,直接接招
如何扶老人才能防止被訛詐?
1.老人跌倒不急於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諮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根據衛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幹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於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院或打急救電話。並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療專業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結合社會現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3.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記錄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
要儘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位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場原狀,或者是拍攝視頻、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並記錄證人聯繫方式。
4.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行法律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
5.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後果
救助者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
6.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
以河南鄭州李凱強案為例,2008年8月21日,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下達「無法查證事故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判決,根據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共計7.9萬餘元的賠償金。事實上,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堅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誣告之所以時常發生,是因為獲得賠償的機率很高,而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很低。法院處理的結果常常是以「莫須有」的姿態,勒令救助人賠付部分甚至全部醫療費用。而對於白髮蒼蒼的老人們犯下的錯誤,人們更傾向於寬容、諒解。雖然做出誣告,但並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來源: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