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行嚴重情節惡劣者限制減刑

2020-11-22 上海呂律師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旨在明確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具體條件。該案例確認: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方反應強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依法決定限制減刑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可以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這有利於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又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婚戀糾紛 引發坦白悔 罪死刑緩期執行 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相關焦點

  • 刑法上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
    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2、對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 大學生刺死滴滴司機為何判死緩 限制減刑能否減刑?
    2020年09月25日 14:43 來源:澎湃新聞 9月24日下午,湖南常德中級人民法院對「大一學生因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作出一審宣判,該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佰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2019年3月23日深夜,常德市大一學生楊佰淇因悲觀厭世,網購匕首,刺死四十三歲的滴滴車司機陳紅,隨後自首。
  • 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是一個意思嗎?
    在我們國家比較嚴重的刑罰方式就是終身監禁,伴隨著終身監禁,還存在著限制減刑,但兩者是存在一定差異的。限制減刑是不能夠進行減刑而終身監禁是一輩子關在監獄。一、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終身監禁,要在牢裡關一輩子不能出來;限制減刑的意思是你被判了多少年,就應該坐多少年牢,不得減刑,(不得減少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這兩者是有明確的區別的。限制減刑是什麼意思?
  • 死緩,限制減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佰淇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楊佰淇故意殺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予嚴懲。案發後,楊佰淇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近親屬代為賠償了喪葬費,經鑑定楊佰淇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 法治課|大學生刺死滴滴司機為何判死緩,限制減刑能否減刑?
    9月24日下午,湖南常德中級人民法院對「大一學生因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作出一審宣判,該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佰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2019年3月23日深夜,常德市大一學生楊佰淇因悲觀厭世,網購匕首,刺死四十三歲的滴滴車司機陳紅,隨後自首。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佰淇被診斷為抑鬱症。
  • 令計劃被執行無期徒刑,將來可以減刑或假釋嗎?
    濫用職權罪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照這些法條能清晰的看出根據令的罪行和具體情節,對應的是哪一檔量刑標準。
  • 「大一學生刺死滴滴司機」案一審:死緩限制減刑怎麼說?
    9月24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湖南常德「大一學生因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在漢壽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楊佰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對於新聞事件中出現的兩個罪名,「故意殺人罪」我們都有所了解,但是「死緩限制減刑
  • 死緩,限制減刑
    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楊佰淇故意殺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予嚴懲。故依法作出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 2019年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及減刑規定
    我國的無期徒刑是針對犯罪情節較嚴重的犯罪分子將其關於在一定的場所裡使其與外界社會永久隔離的刑罰。無期徒刑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剝奪沒有期限。所以犯罪分子的羈押期間不能折抵刑期。同時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 無期限制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有期徒刑期限是多久?
    減刑的主體是要滿足減刑的條件的,關於刑罰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等,但是對於刑期的規定有所不同,那麼,無期限制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有期徒刑期限是多久?網友諮詢:無期限制減刑有什麼規定?
  • 律師質疑廣西高院二審改判依據:情節特別惡劣不適合
    5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小燕家屬處了解到,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關於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根據楊某有自首情節等案件具體情況」改判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某限制減刑。
  • 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予減刑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汙、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 有前科的會限制減刑嗎,減刑的限度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那麼,有前科的會限制減刑嗎,減刑的限度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網友諮詢:有前科的人員在犯罪還能減刑或假釋嗎?如果判六年零十個月大概能減刑多少減刑能減一半嗎?
  • 2020刑法:下列3種情形下 罪犯不得減刑和假釋
    但是,普遍不代表全部,並非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有減刑或假釋的機會,在我國《刑法》中,對罪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時就可以規定,一種是限制減刑,一種是即使罪犯在牢裡表現再好,也不得減刑或假釋,但如果表現不好,再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還可能加重刑罰。比如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下3種情況,就不得減刑或假釋。1、累犯有的人以為被限制減刑或假釋的,一定是所犯罪行非常嚴重的,如果只是犯點小罪,沒有造成什麼人員傷亡的,就可以通過減刑或假釋很快的出來。
  • 對自首情節如何量刑,廣西兩級法院認定結果不一,最高法調卷審查
    楊某毅性侵年僅10歲多的未成年人,致其死亡,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大,依法應從嚴懲處。與此同時,楊某毅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對嚴重腐敗犯罪,死刑條款並未休眠
    同時,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設置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制度。雖然對貪汙受賄犯罪適用死刑有所限制,但這並不表明對於重大腐敗犯罪不適用死刑。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適用的前提是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判處了死刑,但不須立即執行而適用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是司法裁量中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
  • 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網友諮詢: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 最高法:對職務犯罪等六類罪犯減刑要從嚴
    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防止「有錢有權人」 減刑過快服刑偏短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規定》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 大一學生厭世刺死滴滴司機一審被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9月24日下午,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佰淇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據「湖南高院」公眾號,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楊佰淇自2018年上半年開始,產生消極情緒,悲觀厭世,逐步發展到產生自殺的想法。
  • 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2020年5月21日,大連市中院一審認定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王某限制減刑。宣判後判決被上報省高院核准。王某的律師以「王某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提出辯護意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此案認為,王某採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致一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