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9日,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總局為什麼要出臺《辦法》?貫徹落實好《辦法》對國家、媒體、新聞從業人員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隊伍不斷壯大,成為黨和國家新聞宣傳工作的主力軍。但是,近年來,一些新聞從業人員濫用職務行為信息,隨意傳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將職務活動中獲悉的信息發布在網絡社交平臺,有的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導致違法犯罪。這些行為幹擾了新聞傳播秩序,損害了黨和國家利益。加強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是新形勢下加強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傳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動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媒體主管主辦單位、新聞單位要從推動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切實規範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工作。
問:請介紹總局出臺《辦法》的主要依據。
答: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照我國保密、勞動用工、著作權、新聞出版等法律法規及微博、博客等相關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證《辦法》內容合法有據。
問: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會接觸到各類信息,哪些屬於《辦法》規定的範疇?新聞單位如何管理?
答: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是指新聞單位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新聞採編人員及提供技術支持等輔助活動的其他新聞從業人員,在從事採訪、參加會議、聽取傳達、閱讀文件等職務活動中,獲取的各類信息、素材以及所採制的新聞作品,其中包含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
各新聞單位是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管理主體,要按照「依法依規、趨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則,使用好管理好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確保職務行為信息使用合規、管理有序。
建議各新聞單位對職務行為信息分類管理:屬於國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從業人員籤訂保密承諾書,納入保密管理範疇;不屬於國家秘密的,新聞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從業人員籤訂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依法規範從業者的職務行為信息使用,並建立職務行為信息統一管理制度。
問:根據《辦法》,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職務行為信息中屬於國家秘密的,新聞從業人員須遵守我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其次,不屬於國家秘密的職務行為信息,新聞單位要建立統一管理制度,通過籤訂保密協議分類明確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權利歸屬、使用規範、離崗離職後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新聞從業人員要遵守與所在新聞單位籤訂的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或者擔任境外媒體的「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或專欄作者等。
問:新聞從業人員違反規定擅自發布職務行為信息,會受到何種處理?
答: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既屬於其工作成果,也屬於新聞單位的重要資源和無形財產。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新聞從業人員都能依法依規使用職務行為信息,對那些違反保密協議規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將未刊播的新聞報導交由其他境內外媒體刊播或利用職務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極少數從業人員,視情節可作出以下處理:首先,新聞單位可依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另視情節作出行政處理或紀律處分,並追究其民事責任。其次,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對擅自發布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新聞從業人員,要依法吊銷新聞記者證,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做出禁業或限業處理。另外,新聞從業人員違反規定使用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失密洩密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聞職業道德的應有之義
本報評論員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新聞單位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規範管理。《辦法》的發布表明,規範新聞職務行為管理,不但是新聞職業道德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剛性要求。
近些年來,我國新聞事業迅速發展,新聞隊伍急驟擴張,新聞從業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幹擾新聞傳播秩序、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乃至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規範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既要有持久作戰的思想準備,又要有隻爭朝夕的緊迫感。
新聞工作致力於新聞信息的公開傳播,但對國家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民的個人隱私等,應依法依規履行保密義務。新聞從業人員職務信息中屬於國家秘密的,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此外,《新聞出版保密規定》對新聞工作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也作出了具體規定,新聞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加強聯繫,協調配合,執行保密法規,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聞保密工作,新聞單位也應當根據相關法規,建立健全新聞保密審查制度。
新聞媒介作為公眾表達自由的代理人,具有監督公共事務的正當性,但相關職務信息的違規洩露則可能危害司法獨立,妨礙司法公正,與司法權產生衝突,擾亂社會秩序。而新聞從業人員職務信息中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洩露後則可能構成侵害公民隱私權、名譽權、侵犯著作權等。
因此,必須加強規範新聞從業人員職務信息管理。新聞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以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為指導,以各項法律法規為約束,按照黨的新聞宣傳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要求,認真查找和解決工作上、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聞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