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冼村原班子成員最高判4年
10日,冼村原班子成員接受宣判。羅偉雄 曾強 攝
10日,廣州法院一天之內宣判了44宗職務犯罪案件,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在內,共有53名被告人各領其刑。被告人中,既有政府官員、也有國企高管、還有基層村組織成員,涉及的罪名涵蓋了絕大部分職務犯罪的罪名。據了解,這是廣州法院歷史上首次集中宣判職務犯罪案件。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廖榮輝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此次宣判全面體現了這一精神。
12月10日,廣州兩級法院對一批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廣州中院有20宗案件宣判,涉及被告人22名,包括冼村7名村官系列貪腐案、白雲農工商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汙受賄案等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
廣州中院宣判的20宗案件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一件行賄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幾乎所有案件都處以五年以上的重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其中,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已經是該罪名規定的最高刑罰;還有兩人也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只有一人被判處緩刑。即使在基層法院宣判的數額較小、情況較輕的職務犯罪案件當中,也有多人被判處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緩刑的適用率大大降低。
在廣州中院宣判的20宗案件中,幾乎全部涉及貪汙、賄賂罪名。其中,涉及貪汙、受賄罪名的有18宗,行賄罪的1宗、洗錢罪1宗。涉及兩個罪名以上的被告人有3名,其中1人同時被指控犯貪汙罪、受賄罪,1人同時被指控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1人被同時指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在基層法院宣判的23宗案件中,涉及被告人31名。其中,有14宗涉及貪汙、受賄罪名,另有單位行賄罪2宗、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宗,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3宗,徇私枉法罪1宗,侵佔罪、挪用公款罪2宗。其中,有7人被指控犯有兩項罪名。
綜上所述,昨日,廣州法院一天之內共宣判了44件職務犯罪案件,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在內,共有53名被告人各領其刑。
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表示,此次集中宣判是史上第一次集中宣判職務犯罪案件。所選取的案件都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夠代表某一類型案件特點,犯罪罪名涵蓋面非常全面。其中既有政府官員、也有國企高管、還有基層村組織成員。
最突出的特點還是警示教育意義。比如張新華案的死刑判決、比如挪用公款的林福全頂格量刑、比如花都獅嶺鎮城管中隊科員劉某受賄十幾萬判處十年,比如單位行賄對責任人也要依法重判,等等。
「選擇這些案件公布,就是要讓貪腐分子明白,不論官大官小,也不論錢多錢少,伸手必被抓!」鄭允展表示。
典型案例
廣州市白雲農工商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 鯨吞2.84億元國有資產判死刑
昨日上午11時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白雲農工商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作出一審宣判。
張新華,男,1962年出生,文化程度中專,原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判決書顯示,張新華夥同其他被告人,一步步將國營企業轉為私有,鯨吞價值2.84億元的國有資產。在此過程中,張新華還收受過億元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主管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新華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張新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張新華因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訴機關處理,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張新華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貪汙犯罪中,張新華是貪汙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負責組織、策劃、安排同案人非法佔有巨額國有資產,是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張新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張新華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
宣判後,張新華當庭提出上訴,認為自己罪不至死。
廣州冼村原班子成員7名盧佑醒、冼章銘等 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判4年
昨日上午10時,廣州中院首先對盧佑醒、冼章銘等7名廣州冼村原村官貪腐一案進行宣判,由此開啟了整個集中宣判活動。
據悉,冼村2010年初啟動城中村改造,村民多次向相關部門舉報村班子成員貪腐等問題。廣州市紀委於2013年證實,冼村班子多名成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廣州中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盧佑醒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冼村村委幹部、冼村社區居委會主任及廣州市冼村實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參與討論村委決策、確定冼村與開發商合作開發及冼村物業承租等事宜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廣州市南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勞漢泉和經理勞永泉、廣州市合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鍾海榮等賄送款項共人民幣105.4萬元,港幣8萬元等,其餘六人也收受數額不等的賄款。
廣州中院認為,冼村案中,法院認定7名村幹部雖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但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產開發和物管公司的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盧佑醒等7人四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廣州燃料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程樵佳 退休2年後被訴判11年
被告人程樵佳,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文化程度碩士研究生,原系廣州燃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廣州市煤建公司總經理。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程樵佳在擔任燃料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兼煤建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燃料集團所屬物業租賃和煤建公司煤炭購銷貿易等方面為行賄人劉志強(另案處理)等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弟弟程銘佳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1.3萬元。
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程樵佳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八十萬元。
中移動廣州分公司原黨委書記梁春火 倒賣手機靚號判8年
被告人梁春火,男,1962年出生,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黨委書記、佛山分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
經審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梁春火擔任中國移動佛山分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2013年7月後擔任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黨委書記。在上述任職期間,梁春火利用其主管分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共收受黃國勝等七人賄送的人民幣290.3萬元、港幣5萬元及禮品。
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梁春火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
中國華水水電開發總公司原副總經理林福全 挪用3500萬元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林福全,男,1963年出生,出生地廣東省汕頭市,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國華水水電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省水利水電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廣州市晉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經法院查明,2003年,林福全利用其廣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和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分兩次挪用廣水建公司的資金共3500萬元通過怡發公司等單位給力冠公司使用,力冠公司又將此款用作注資廣水建公司的資金,該款至今未歸還。
2008年初至9月間,被告人林福全任華水公司副總經理、晉新公司董事長,參與華水公司轉讓晉新公司股份至秦發公司和秦發公司收購怡發公司對晉新公司債權等工作,協助秦發公司董事長徐吉華通過訴訟和解的方式確認了晉新公司對秦發公司的債務,為秦發公司謀取利益,分二次以報銷發票單據等名義收受徐吉華的賄賂人民幣244678.10元。
法院一審判決,林福全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增城市委常委劉楊波 受賄60餘萬元判6年
被告人劉楊波,男,1969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學,原系中共廣東省增城市委員會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劉楊波在先後擔任廣東省增城市中新鎮鎮長、黨委書記、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鎮長、黨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黨委政府與企業之間經濟交往和管理服務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人民幣55萬元、港幣11萬元以及價值19270元的帝駝牌手錶一塊。
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劉楊波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記者 劉冠南 實習生 萬曉華 通訊員 馬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