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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就召開會議,對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研究部署。
會議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除了提出在全社會普及憲法之外,會議更突出提出從政府角度,貫徹實施憲法的三大措施:進一步研究制定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措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堅持執法為民、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這三句話具有豐富的內涵。首先,看得出來,高層已經在考慮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安排問題。
每一部法律通過的時候,政府都會強調嚴格執法,但是,對於憲法這個根本法,以前,政府卻較少談論「實施」的問題。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儘管憲法是根本大法,但卻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人們還注意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些現象:公民憲法上的權利如果遭到侵犯,也不能根據憲法提起訴訟,而只能根據低於憲法的其它法律提起訴訟。一個人在法庭上,也不能用憲法為自己辯護。
要實施憲法,就需要有一個機構來監督憲法的實施,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對一些明顯違犯憲法規定的法規及時予以廢止。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威嚴。
其實,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款已經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限制農民工進城、歧視外來人口的法規,顯然就屬於這一類。現在所要做的,就是將這一權力坐實,當然也可以尋找更為有效的方式。
其次,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法治政,依法治官,就是溫家寶總理所說的,「治國者必先受治於法」,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因為,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擁有廣泛的權力,擁有可以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性力量,也可以支配大量的社會資源。如果不用法律來約束其行為,則他們很容易侵害公民的權利和利益,也很容易腐敗、低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行政的「法」,顯然不是隨便制訂的法律。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就要做到,在制訂法律的時候,要落實憲法的精神。任何法律,都應當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為主要目的。立法時如果僅僅考慮執法者的便利,依法行政則出現偏差,失去了法治的本意。
最後一點,是公正司法。不管憲法規定的權利多麼完善,但最終,對於民眾來說,最重要的是,當他們的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時候,能否從司法機關那裡得到救助。因此,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否得到落實,關鍵得看我們的司法機關能否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