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二)正文部分是文件的主體,由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等內容構成。
1公文標題。位於文頭橫線之下居中的位置(無橫線居於開頭正中),用2號宋體印刷。一個完整的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按時完成全區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也有的公文標題不是上述三部分都有,或只有事由(公文的主要內容)和文種,如「關於任免×××等×名同志職務的通知」;或只有發文機關和文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或直接標出文種,如「公告」、「通告」、「通知」。
公文標題要求簡短扼要,除標題中的法規類文件要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舉辦普通中小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當公文標題中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並列名詞時一般不用頓號,應變通處理。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物價局和財政廳關於明確個體私營企業開業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地震局等6部門關於防震減災工作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2主送機關。即受文機關,是指發文機關要求對所發文件內容進行答覆或辦理的對方機關。除直接面向社會的「公告」、「通告」、「通知」等公文以外,一般公文都要有主送機關。主送機關一般置於標題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頂格書寫並加冒號。向多個下級機關下達的公文,有若干個主送機關,可寫通稱,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發往下級幾個並列的機關時,一般按黨、政、軍、群順序排列,如「各盟市、旗縣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各盟市軍分區,各人民團體」。向上級的「請示」、「報告」以及對下級的「批覆」,一般情況只寫一個主送機關。「決議」、「決定」、「命令(令)」等文種不在正文之上標出主送機關時,須將主送機關注在分送欄中,位於抄送機關之上。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要部分,它敘述文件的內容,表達發文機關的意圖。不同的公文,正文的寫法各不相同,特點和要求也不一樣,但都必須做到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條理清楚,語言簡潔,標點正確,術語規範。
4附件。是附於正文的材料,是整個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是對正文的補充、說明或是正文的參考材料,如照片、圖表、統計表、憑據以及其它文字材料。
正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下、文件落款之上標註其名稱和順序。標註時,在正文之下空一行、空兩格寫明「附件:」,然後按順序完整地書寫附件的標題。附件標題如需回行時,應與「附件:」冒號後的第一個字符對齊。附件應儘量與主件裝訂在一起;不能裝訂在一起的,應在附件首頁左上角註明文件的發文字號和附件的順序號,並與主件同時發送。
5文件落款。指在正文末尾標註的發文機關名稱或加蓋的發文機關印章或領導同志籤名章以及成文時間。位於正文之下(如標註附件,則在附件名稱之下)的右側。標註發文機關時要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蓋印章,是發文機關表示對公文生效負責的憑證。除會議紀要外,行政公文都應當加蓋印章。一般情況,加蓋印章時不需要再標註發文機關名稱。印章應蓋在成文時間的中間,印章的下部邊緣壓年蓋月。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軍隊機關聯合上報的公文,應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可只注發文機關名稱不蓋印章。幾個機關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用機關領導人名義發文(如「政府令」)時,使用本人的籤名章。成文時間一般用領導同志最後批准日期,寫在正文之下(如標註附件,則在附件名稱之下,如標註發文機關名稱時,則在發文機關名稱之下),用漢字書寫。年份要書寫完整,如「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八日」。聯合行文,以最後籤發機關領導的籤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如領導同志批准後因故不能及時發文,時間耽擱較長的,成文時間可由承辦單位確定。
批轉或轉發的「請示」、「報告」,應在其標題中刪去發文機關名稱,在文件落款處標註發文機關名稱。批轉或轉發資料性的或沒有主送機關的文件,其標題中也應刪去發文機關名稱,而在標題之下註明機關名稱和該文件的成文時間,並用括號括起來。
6附註。上級機關下發的文件,如果需要擴大發送範圍或規定傳達範圍,或者說明可否登報等事宜,使用附註。一般注在成文時間之下,主題詞之上,並用括號括起來。如「(此件發至縣團級)」、「(此件不公開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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